大连市反洗钱义务机构非现场考核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义务主体反洗钱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强化反洗钱非现场评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地区依法设立的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评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以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本办法对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确定相应等级。

第四条人民银行按照风险为本原则,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评级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二章信息资料报送

第五条义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评级信息资料,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义务机构应当立即向人民银行报告下列重大突发事件:

(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的;

(二)被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的;

(三)违法违规经营,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从业人员或客户涉及洗钱案件、洗钱上游犯罪案件、或恐怖融资案件的;

(五)在媒体(含网络等渠道)出现负面舆情的;

(六)总行(公司),外资义务机构境外母行(公司)出现危机或经营战略调整的;

(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条义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下列事项:

(一)法人义务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东(5%及以上股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三)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人、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分管领导、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反洗钱牵头部门调整的,应当在任职批复文件或内部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人员报备附个人简历)报告;

(四)反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内部程序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

(五)反洗钱主要内控制度修订的,应当自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

(六)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第八条义务机构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报告、报表:

(一)年度反洗钱工作方案(附3),每年反洗钱工作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及附表,每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三)反洗钱年度宣传工作总结报告及附表,每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四)反洗钱审计或内部检查及整改报告,每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五)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每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告;

(六)《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自评表》及证明材料或《大连市反洗钱非现场评级自评表(非法人机构)》(附2),每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形式报告。

第九条义务机构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以下电子文档:

(一)现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各类业务操作规程;

(二)反洗钱宣传、培训证明材料;

(三)高风险产品/业务资料;

(四)反洗钱系统使用手册;

(五)信息情况统计表,包括但不限于:《义务机构情况统计表》(附4)、《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情况表》(附5)等。

上述电子文档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反洗钱非现场评级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的非现场评级工作。评级结果反映截至评级年度末义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

评级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法人义务机构非现场评级依据《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标准》(银发〔2017〕1号),按照《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银发〔2017〕1号)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非法人义务机构非现场评级依据《大连市反洗钱非现场评级标准(非法人机构)》(附1),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非法人义务机构评级应至少包括义务机构自评和人民银行审定两个阶段。

非法人义务机构应当对照《大连市反洗钱非现场评级自评表(非法人机构)》逐项自评计分并填写自评理由。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在义务机构自评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上一年度评级整改落实等情况,确定年度反洗钱非现场评级分数。

第四章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根据义务机构的评分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人民银行对义务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类11级。

A类分数区间:95≤AAA≤100,90≤AA<95,85≤A<90。

B类分数区间:80≤BBB<85,75≤BB<80,70≤B<75。

C类分数区间:65≤CCC<70,60≤CC<65,55≤C<60。

D类分数区间:50≤D<55。

E类分数区间:E<50。

第十五条义务机构在评级期间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直接评定为E类机构:

(一)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违规事件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出现失密、泄密情况,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不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日常监管或行政调查工作,拒绝提供信息资料的;

(四)提供信息资料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事项隐瞒或重大信息遗漏,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问题,严重影响反洗钱监管、调查工作的。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将以适当方式向义务机构反馈评级结果。法人义务机构评定为C类及以下,非法人义务机构评定为D、E类,或人民银行通报明确要求整改的义务机构,应当于评级结果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将根据义务机构评级结果及整改情况,采取质询、约谈、监管走访、现场检查等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义务机构按本办法要求报送的信息资料将纳入反洗钱监管档案按年度进行时序管理。义务机构未按时报送信息资料的,应于评级结果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补报完毕。

第十九条义务机构评级整改落实情况等将纳入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作为下一年度评级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机构,是指承担反洗钱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

第二十一条当年成立的义务机构参加下一年度反洗钱非现场评级。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转发<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银办发〔2017〕87号)中关于分类评级自评材料报送时限的要求按本办法执行。《大连市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大银办发〔2015〕218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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