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被律师实名举报“无证经营”支付业务
2017/5/26 10:33:22

国内知名OTA平台携程也遭律师实名举报,陷入第三方支付领域“无证经营”的漩涡。

“目前预付卡业务正处于监管真空中,监管须对此加大力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对记者表示。

牌照缺位下的资金沉淀

5月25日,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张发海律师的博主发布微博称,携程预付卡涉嫌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有关规定,已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实名举报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截至记者发稿,携程方面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支付是构成 “商业运营-场景搭建-支付完成”完整闭环的核心要素之一。

有关数据显示,在携程APP一个平台上,每个月有将近1900万活跃用户完成出行酒店旅游的预订与支付环节,而后携程会与平台供应商结算账款。

而此次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张发海律师实名举报携程礼品卡事件的核心就是,携程在无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违规开展预付费卡业务。

该律师微博显示,根据《携程礼品卡章程》第二条,携程发行的礼品卡内预付价值1元等值于1元人民币。购买礼品卡后,由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礼品卡可以使用多种支付手段包括微信支付,在礼品卡购买之后、消费之前,用户是将资金支付给携程网。消费后,携程向商户结款。

“用户充值礼品卡→用户通过礼品卡支付给携程→携程向商户结款,这一资金流向的过程,携程网作为网上中介平台,实际上在为交易双方提供预付费卡的资金转移服务。从事预付费卡发行服务,须取得人民银行办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该律师指出。

据了解,就这类礼品卡而言,用户充值礼品卡后不一定立即消费,礼品卡从用户充值,到用户购买机票、订酒店过程中,会有一个时间差,而且多数礼品卡消费也不一定一次性完全消费掉,这样卡内资金就形成沉淀。

而随着新充值的礼品卡,老用户礼品卡又存在一定余额,滚动效应下,使礼品卡资金沉淀能够长期以一定的比例存在。并且,在用户通过礼品卡支付成功后,虽然对用户来说支付动作完成,代表已向商家履行支付功能,但此时用户只是将资金支付给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而后他们再与商家结账,这中间至少存在7天账期。

无论是哪种情况,这类礼品卡都涉及账面上的资金沉淀,资金沉淀都存在沉淀收益 (比如银行存款利息),这部分收益自然留在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因此,在该律师看来,这一资金流向的过程,实际上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了资金转移行为,此时必须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不过,他在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支付机构名单中,并未查到携程网信息。

加强备付金监管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可以独立提供交易支持的平台,买方购买商品使用第三方支付进行付款,随后卖家发货,买方收货之后,由第三方支付将款项转给卖家。

根据央行在2010年9月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办法》同时还规定,预付卡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换句话说,携程的礼品卡就是携程网专用的预付卡,可以用于支付携程规定的使用产品。

据统计,自2011年5月3日-2015年3月26日,央行分8批共发放27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而目前第三方支付牌照存量为260张。

记者查询央行官网公布的已获牌照第三方支付公司名单,并未发现携程网及其所属的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除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管理,备付金管理是支付牌照监管的重中之重。

备付金一直是第三方支付行业违规违法操作的高发领域。业内人士直言,开展预付卡业务,实际上仍是利益驱动,与网络支付以及银行卡首单业务不同的是,预付卡业务盈利模式中一大部分在于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邓建鹏认为,对于这类违规违法操作的预付卡,监管需加大处罚力度。

今年1月,央行发布《关于实施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户备付金,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由央行监管。避免了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沉淀太多的资金,进而从根本上解决违规挪用的风险。

对于沉淀资金的管理,邓建鹏则认为,可参考目前对共享单车资金管理的讨论,即企业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并由央行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这样能对企业起到有效的监督和规范,防止企业私下里挪作他用。

记者 姜业庆

举报微博如下:

本人认为携程预付卡涉嫌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有关规定,携程作为中国在线旅游市场的领先者,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为保证支付安全,净化支付市场,本人已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实名举报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为督促和落实举报内容,节选举报信如下: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携程)涉嫌在没有支付牌照的情况下,发售以礼品卡为载体的预付费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人基于职业习惯,注意到2017年的易观千帆数据和携程发布的一季度报告显示,携程旅行APP月度用户活跃规模为1900余万人,一季度净营收61亿元。这么大规模用户数量和平台营收,决定了携程收取的、不属于其所有的资金,应当处于央行监管之下。但在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支付机构名单(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127924/128041/2951606/1923625/1923629/index.html),未查到携程网信息,存在违规嫌疑,望其澄清。

一、携程涉嫌违规的产品

携程涉嫌违规产品里最典型的是携程礼品卡。(产品链接见:http://lipin.ctrip.com/online/ypbooking/IndexV3.aspx)

根据《携程礼品卡章程》第二条,携程发行的礼品卡内预付价值一元等值于一元人民币。购买礼品卡后,由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礼品卡可以使用多种支付手段包括微信支付,在礼品卡购买之后、消费之前,用户是将资金支付给携程网。消费后,携程向商户结款。

用户充值礼品卡→用户通过礼品卡支付给携程→携程向商户结款,这一资金流向的过程,携程网作为网上中介平台,实际上在为交易双方提供预付费卡的资金转移服务。从事预付费卡发行服务,须取得人民银行办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携程涉嫌违反何种规定

携程在没有支付牌照的情况下,发售以礼品卡为载体的预付费卡,涉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多项关于从事支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同时规定,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再根据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终止支付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9月27日正式实施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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