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被盗刷后银行不作为 被判支付储户未追回存款
2017/9/12 9:09: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0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据统计,今年1-7月,全省法院共办结涉及金融借款、民间借贷、银行卡、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一审案件共8.60万件,结案标的额908.08亿元;办结涉及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类犯罪一审案件共769件1214人。

在其中的一宗维护网络金融安全秩序的典型案例中,原告乐某进在被告建设银行某支行(下称“银行”)开通的一张借记卡账户于2015年5月29日凌晨短时间内,绑定了支付宝等六家网络支付平台并连续发生了24笔不正常交易,被盗取存款共1.2万元。乐某进发现资金被盗后立即挂失并报警,其后到银行办理索赔,但银行并没有给其任何材料填写,也未指引其该如何处理,导致被盗资金中有1.1万元无法追回,遂诉至法院。

中山第一法院认为,在储户发现资金被盗并及时通知银行后,银行即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储户进行追索的附随义务,否则构成违约。故判决银行向乐某进支付未能追回的存款损失1.1万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中山中院维持原判。

法院就此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科技发达和网络金融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盗刷违法犯罪活动频发。本案通过判决强化银行在网络金融发展中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银行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完善储户资金被盗刷后的补救机制,以最大程度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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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网 姜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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