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科技背景下支付法治创新问题探讨
2017/12/14 18:06:19

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五期支付清算法务沙龙在北京举办,沙龙旨在促进会员单位之间交流合作,帮助会员单位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行业相关法律政策。在本次活动中,各参会人员围绕“支付结算基础性法律问题”、“对公网络支付解决方案及合规问题”、“金融科技背景下跨界支付创新问题”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关于支付结算基础性法律问题及对策

关于支付机构之间资金转移法律合规问题,腾讯金融法务合规部副总监刘焕机认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第四条对支付机构之间资金转移的禁止性要求,是监管部门出于支付机构内部信息不透明、监管难度大且容易滋生洗钱等不合规行为的立法目的而设立。但在交通、电商等领域,用户、商户分布在不同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可避免,为此,建议在有真实的基础交易且信息流清晰的便民领域,有条件地允许支付机构之间资金转移。针对现阶段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转移的条件问题,刘焕机提出“在中间增加一个合同主体,如关联公司”方案、“在中间增加银行机构对接,A--银行--B”方案及“在中间增加清算组织对接,A--清算组织--B”三种解决方案,这三种方案都规避了支付机构之间直接的资金互转,但方案中关于通过合同主体、银行、清算组织完成资金流转的合规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腾讯金融法务合规负责人冯明杰提出,网联已经正式成立并运营,网联时代的来临,现有监管规则已不足以应对行业行为,应进一步更新调整监管规则,弥补现有规则的不足。

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分类标准问题,京东金融高级合规经理郭彤认为,现有的支付分类标准将支付业务区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三种业务模式,存在分类标准维度多且概念重合的问题,导致新的业务类型归类困难。以条码支付为例,在现有支付业务分类标准下,很难将条码支付业务简单的归类为网络支付或银行卡收单业务。郭彤建议将条码支付业务作为单独的业务牌照管理,并形成条码支付业务整套的监管体系及行业标准。腾讯金融法务合规负责人冯明杰提出,相关监管规则不断出台,监管机构也在不断收集企业的观点,但是立法有一定的滞后性。根据现有的监管规则,网络支付业务和线上收单业务界限模糊,建议未来的法律条文对支付业务分类标准做进一步的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参会代表提出,相比商业银行来说,支付机构起步晚,资金流透明度和社会认可度低,相关的业务分类标准也是在行业成立之初设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新的支付类型层出不穷,将新的支付业务类型单独牌照管理不现实,为此,监管部门需明确支付机构定位和业态划分标准,将支付机构的账户、责任、合作等纳入系统化规范化管理,保证立法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适用性。

针对非本人授权网络支付交易中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认定及风险防范问题,朝阳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丽英指出,司法实践中,支付机构错误执行了付款人的指令或执行了盗刷人的指令所引发的纠纷非常普遍,支付机构、银行、客户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成为审判焦点所在。针对非本人授权网络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的责任认定问题,王丽英认为,因非本人授权网络支付交易所造成客户备付金账户损失,无论是基于保管义务还是安全保障义务,支付机构均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非本人授权网络支付交易所造成客户银行账户损失:若客户以委托合同纠纷起诉支付机构,依委托合同确定;若客户以银行卡纠纷起诉银行,确实涉及查明事实及支付机构责任问题,可追加支付机构为第三人;支付机构和银行应从主要合同义务及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但针对非本人授权网络支付交易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立法尚未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也成为司法审判的难点所在。针对支付机构的先行赔付问题,王丽英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银行和支付机构的先行赔付责任,但先行赔付义务是否为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法定义务,能否作为司法裁判规则,仍需做进一步的明确和探讨。针对支付机构风险防范对策,王丽英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支付机构应与消费者、银行签署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二是支付机构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完善客户识别方式方法;三是支付机构加强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跟踪监控。

关于对公网络支付解决方案及合规性问题

关于对公网络支付解决方案,京东金融合规部负责人王志刚认为,我国目前网络支付市场主要集中在个人领域,对公网络支付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但对公网络支付存在硬件基础设施不支持、现有支付产品难以满足对公客户复杂需求、外部配套政策不支持等问题,并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一是建立独立的对公网络支付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对公支付账户的管理体系;三是出台政策鼓励对公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环迅支付总经办主任刘朝晖呼吁为对公支付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并结合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内容,强调支付机构可以在普惠金融等领域大有作为。

针对对公网络支付合规性问题,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对公支付专家石振梁在分享民生银行B2B支付、E支付、行业应用支付产品集等对公网络支付产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对公网络支付存在资金二清、通道转接等风险隐患亟待解决。另外,线上收单如何对标监管条款落实监管要求、如何落实对准入商户巡检制度,尤其针对地域偏远的收单商户现场检查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落实。联动优势参会代表表示,对公网络支付企业上下游中,监管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禁止非同一主体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转账,但是企业追求效率,支付透明度增加的时代,能否放宽监管,鼓励支付机构创新。

人民银行支付司相关参会代表提出,支付行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合规性要求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是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层次划分,支付机构对公网络支付服务对象一般是中小企业,支付账户不可能做成银行账户;关于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问题,《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评定为A类且II类、 III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转账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因此只要符合办法要求,监管允许非同一主体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关于线上收单落实监管要求问题,线上发展的商户也必须纳入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要求,商户巡检可以采用网络巡检的方式,但网络巡检是对支付机构的义务要求,非免责条件。

关于金融科技背景下跨界支付创新问题

关于金融科技背景下跨界支付创新问题,京东金融高级法务经理徐江花分享了京东金融在公共交通领域和金融领域的科技创新产品及合规工作经验,并提出,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技术驱动和跨界创新,将极大地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同时,合作维度更加开阔、合作连接更为紧密、前沿科技的应用更为广泛、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对科技能力的整合输出更为高标准。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的创新及输出加强引导、制定相关标准、明确合作主体权责,将有力保障金融科技的合规前行,有效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京东金融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李燕立足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现状与监管实践,与参会人员分享了京东金融编著的《2017金融科技报告:行业发展与法律前沿》一书。中国农业银行网络金融部高级专员车宁指出,经济发展需要创新推动,但创新带来监管挑战,建议建立多元化的现代监管体系,建立统一行业标准、公约、合同文本和大数据平台,形成行业规范的“软法”约束,并逐步将统一的行业规范上升为立法条文,提高立法的公信力。易宝支付参会代表表示,中国的跨境支付业务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希望监管部门和协会能为支付机构走出去提供信息和政策支持。

关于跨界支付创新合规性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提出以下观点:一是我们处于以金融为核心、金融以支付为核心的时代,支付在整个金融和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二是支付的创新使金融回归本源,具有小额、快捷、便民特点的支付跨界创新带动金融行业的普惠性发展;三是货币战争时代已转变为支付战争时代;四是支付的普惠性促使金融风险上升为社会风险,金融稳定上升为社会稳定,支付的跨界性促使风险传染力极强,技术和制度的二重性也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五是要培养跨界人才,通过技术+制度来防范和处置风险,并建议借鉴国外沙盒监管1模式,解决监管的滞后性和风险的跨界传染等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参会人员还就支付账户统一管理的相关问题、支付机构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注释:

1.监管沙盒(RegulatorySandbox)的概念由英国政府于2015年3月率先提出。按照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定义,“监管沙盒”是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即监管者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合理地放宽监管规定,减少金融科技创新的规则障碍,鼓励更多的创新方案积极主动地由想法变成现实。在此过程中,能够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的双赢局面。

(文章内容仅为嘉宾个人观点)

整理 / 法律与权益保护部 侯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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