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在业务角度看16号文:支付回归本分,监管回归监管
2018/1/25 9:29:18

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管脉络,从2015年圣诞节的392号开始,带领各家商业银行一路沿着261、302摸索,终于在2018年初打出一套组合拳。

一方面,让视II、III类户为鸡肋的商业银行终于有了应用场景上的盼头,另一方面,用单一客户串起了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多开户避限额”的漏洞。

16号文虽然形式上是392-261-302体系的细则补充,但其在完善管理商业银行Ⅱ类户、Ⅲ类户,加速Ⅱ类户、Ⅲ类户进入支付场景方面,较前面几份文件更具有现实的业务意义。

同时,16号文又蕴含重点推广应用Ⅲ类户,进一步发挥Ⅲ类户在小额支付领域的作用,推动Ⅱ、Ⅲ类户成为个人办理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小额消费缴费业务的主要方式的意义。

关于客户在银行开户,本次16号文除再次强调商业银行除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需要支持开立Ⅱ类户、Ⅲ类户外,还特别明确了本银行柜台需要可以办理Ⅱ类户、Ⅲ类户开立等业务。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渠道需要支持的是开立等业务,也就是说除了能开,还能等改,以及能关。以往只提供Ⅱ类户、Ⅲ类户开立,但没有提供Ⅱ类户、Ⅲ类户销户服务的国有行、股份行,2018年6月结束前,需要掂量掂量怎么做。

这里有一个较大的变化,就是当客户使用可靠验证方式使用电子渠道申请开立Ⅱ、Ⅲ类户时,且绑定账户为本人本银行Ⅰ类户或本人本银行信用卡账户时,只要客户身份资料无变化,就可以免于再次填写身份信息及出示身份证件。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安全可靠验证方式”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 0118-2015)来讲的,银行不能

二是“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应该是指客户在该银行里全部业务相关的身份资料或信息都处于有效状态,若出现身份证件信息超过有效期,Ⅰ类户与信用卡账户对应身份资料信息存在差异,甚至客户以单位业务关联人员提供的身份资料与本人零售业务关联的身份资料不匹配,都应视为“身份资料或信息有变化”。

这一项对于银行的客户统一信息管理要求较高,不是单纯科技部门改造系统就能支持的,业务部门在业务规则设置、业务流程设计方面,受到的影响更大。

这一项就是十分坦诚明白的要求,银行要主动引导客户开立Ⅱ、Ⅲ类户,在开卡开户流程上,必须要内嵌向客户宣贯分类用卡、用卡安全的教育机制。

这一项与第二项要求相近,主要是为了提高开户效率。但同时,对于银行在管控客户身份信息、身份资料有效性方面的要求,更加高了。

392-261-302一脉,对Ⅱ、Ⅲ类户的单笔、单日、全年限额都是按单个账户统计的。其中Ⅲ类户的限制是余额上限1000元,面签Ⅲ类户进出各10万元,但并没有针对个人名下全部Ⅱ、Ⅲ类户进行累计限额。

16号文在提升开户便捷性的同时,兼顾了安全与效率,虽暂缓出示身份证件的时间要求,但增加了“同一个人”、“本银行所有Ⅲ类户”、“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三个限制,让银行既可以对应用Ⅲ类户的创新更有热情,也不至于因为冲得太前而暴露在风险里。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6号文与前面几份文件更进一步的是,将“账户”统一到了“客户”这个单元下,这一项既填补了392-261-302一脉只限制Ⅰ类户数量,不理会Ⅱ、Ⅲ类户数量的空白,也为银行使用Ⅱ、Ⅲ类户进行业务创新提高了难度,至少,账户就那么多业务创新必须要考虑集约。

同时,这一项与外管局的“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有异曲同工之处。大胆预测一下,接下来对于支付机构账户,支付机构账户的跨境使用,很快也会纳入“同一人”这个单元下,再加上“信联”的启动,想靠着这些空白地带偷税漏税、转移资金的难度将越来越大。

第二条主要面向规范账户创新的应用场景及应用方式,正式认可了HCE、SE、Tokenization的地位,并且既隐蔽又显著的开放了Ⅱ、Ⅲ类户办理现金业务。另一个侧面,也既隐蔽又显著的对除上述三种进场技术之外的无卡取现场景表示了拒绝。

结合2017年一度沸沸扬扬的某地方银行“一日ATM扫码取现”事件,可以得出未来非接取现只能依托于HCE、SE、Tokenization技术,那么,银联云闪付将面临的是重大利好,而网联二维码则需要考虑如何开疆辟土。

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比原来规定的1000元限制进行了提升,从一个没什么滋味的鸡肋,变成了还可以啃一啃的鸡架,客户啃不啃,就看场景了。

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入金也给予了解禁,应用场景应该变得更丰富。但同时,解禁也没有一概而论,还是有数量限制,“集约型创新”仍有必要。

另外,新户新管法,老户老管法之间被架起了一座“经本人同意”的桥梁,相信很多产品经理会在这里做做文章。但毕竟16号文出来之前,各家银行机构对Ⅲ类户的应用并不多,能做的文章也有限。

我本人认为最大的亮点,就这么被隐蔽在众多条文的中间,不知是无意还是故意。

银行的随借随还信用贷与Ⅲ类户允许放还款相结合,可以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不可谓不令人期待。

过往的几份文件,对Ⅱ、Ⅲ类银行账户与支付机构账户之间的关系多为语焉不详,在网联、银联无卡快捷相关系统建设过程中,机构、银行也大都手足无措,生怕走前一步就违规,落后一步又错过先机。

16号文正式告诉你,只要是同名账户,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资金可以转进转出(充值提现)。但是请注意,除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Ⅱ、Ⅲ类银行账户外,支付账户(机构)仍然不能打提回原充值资金之外的主意。

虽然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制度已经出台一年有余,但是市场上绝大部分非专业人士还是搞不清楚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都是啥。银行为了图方便,新客户也都是让他们去开Ⅰ类户,毕竟功能又多交易金额又不受限。这样从一个侧面影响到银行在Ⅱ、Ⅲ类户上的创新投入,Ⅱ、Ⅲ类户被设计出来的初衷难以实现。

本次16号文,该放宽的放宽,该收紧的收紧,不单单纵向照顾到392-261-302一脉,还横向与外管局、网联、银联相关业务规则呼应,央行推动Ⅱ、Ⅲ类户创新应用的决心可见一斑。

希望商业银行能够体会央行深意,让银行、支付机构各自回归本分,从而让监管也真正回归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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