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转入滴滴司机刘某华的支付宝账户的0.01元该归谁所有?
2018/5/21 9:12:12

21岁的妙龄空姐乘坐顺风车被滴滴司机刘某华杀害,其行为引发舆论,令人愤慨,平台随即发布声明,悬赏100万寻找司机。

事件在发酵的过程中,还出现了这么个事件:

1.刘某华支付宝账号曝光,据说大量网友转账0.01~1000元不等至刘某华账户,并附大量斥责问候言语。

2.刘某华被发现可能已经死亡。(官方公布确认已经溺亡)

网友多数是转账0.01元,但是中国人多,数量堆积起来可能金额巨至数十万元。那这笔钱的归属应该属于谁?后续支付宝官方和法院应该如何处置?我从法律层面给予个人观点,供参考。

首先,从网友转账的角度来说,网友属于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初步可以认定属于赠与行为,系合同法角度的赠与合同范畴。

两种情况:

01.网友先赠与,刘某华后死

如果在刘某华还未死的时候,网友对刘某华的赠与合同可以成立,赠与的财产属于刘某华的合法财产,可作为个人财产用于民事侵权赔偿中赔偿被害人。刘某华死后,该笔财产系遗产,在偿还刘某华的侵权之债后,若有剩余,由继承人(即刘某华的配偶、父母、子女)合法继承。

02.刘某华先死,网友后赠与

这种对死者的赠与情况属于非常少见的,因为合同一方(赠与人)在赠与的时候不知被赠与人是否存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二个及以上的主体,如果仅存在一方合同主体,另一合同主体不存在,那么合同肯定自始不生效。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一个事实上的误解,网友在转账的时候,并不知道刘某华已经死亡,认为其仍在逃,主观上虽成立赠与,但主体缺失。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法律关系均从客观角度来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即便主体存在,主观上的认定仅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所以,死者是不能接受赠与的,但死者家属可以。但这里的网友的赠与均是赠与刘某华本人的意思表示,并非赠与其家属。因此网友对刘某华的赠与因刘某华已经死亡导致赠与合同自始不成立,网友自主处分的0.01元可以认定为遗弃。形成的整体数十万元也应当认定为众多网友遗弃的财产,系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举个例子,我对着我身边的“鬼”丢了一块钱,说“送你了鬼哥哥”。实际上,我只是遗弃了一块钱而已。

刘某华支付宝账户仅仅是一个货币的依托,刘某华死后,其家属继承处置该账户,从占有的角度来说,家属对网友遗弃的货币属于“无权占有”,民法角度属于不当得利。(个人观点)

因此,确定网友的转账行为和刘某华死亡时间的先后问题,便是确定该账户中资金性质的关键。有可能刘某华死的早,这笔钱则均属于无主物。有可能刘某华死的晚,则有一部分钱是他的合法受赠财产,有一部分钱是无主物。

不管属于何种性质,网友虽愤慨才有此举动,但仍不希望这笔钱能成为刘某华或者其家属的财产。

从人道主义来说,这笔钱流向何方,都不能流入坏人的口袋里,希望后续支付宝官方和法院能明确公开具体处置事宜,也给未来事件发生后,网友能有个标杆,发生类似事件时,能理智行为。

刘某华死了,尚且引发分歧,若他刘某华没死,钱就都是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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