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上市监管的研究
2018/8/6 11:01:48

汇付天下于6月1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成为首家公开发行IPO直接上市非银行支付机构,本文分析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上市给现行监管该来的挑战,并从引导和监管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持牌经营8年后,已进入了规范发展和行业竞争并行的阶段。一些市场领先的支付机构开始谋求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IPO)直接上市。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付天下”)于6月1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全球发售约2.25亿股。此外,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漫道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宝付)等两家支付机构也已相继提交招股书,拟在境内上市,等待证监会后续审核。

支持和鼓励支付行业优质企业走出去是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上市直接融资也对支付机构完善自身公司治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产品创新开发和服务能力提供有力的外部推动,是人民银行推动支付行业新时代发展的重要践行方式。但是,支付机构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资金风险和对经济体系的影响要高于其他行业,进入资本市场后,其金融属性也使风险外溢性进一步放大。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应加强研究,出台政策引导,以规范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为原则,实施支付机构上市前后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

支付机构直接上市对现行监管提出挑战

第一,多重监管易导致监管空白或监管重复。直接上市的支付机构具备持牌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受到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的多重监督管理。如选择在境外上市,还将受到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同监管机构现有监管原则、监管依据、监管重点的不同易导致监管空白或重复。

第二,相关指导和监管政策有待健全和完善。一是尚未建立支付机构直接上市的专项政策指导。目前国内尚无支付机构通过IPO方式在境内直接上市成功的实践,人民银行、证监会尚未出台过针对支付机构直接上市的专项政策指引。二是境外上市规则与国内现有监管制度存在差别。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经历着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等不同监管模式,监管规则差异较大,如对出资人资质、出资比例、境外出资人资格和出资比例等要求会存在与国内现有监管制度不一致的情形。

第三,支付机构直接上市后将伴生新风险。一是支付经营和资本市场风险叠加。支付机构由业务性质决定,多为轻资产企业,支付业务准入许可证是其展业的基础。如支付机构经营出现重大违规情形,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准入许可证时,或支付机构发生泄露客户信息、二清机构跑路等违规情形需要通过自有资金向客户赔偿时,都会同时面临支付经营和资本市场双重风险。另外,上市规则中财务要求多以收入、盈利指标为依据,以汇付天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为例,财务指标要满足“盈利测试”“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市值/收益测试”。由此可见上市规则的财务监管导向,直接上市支付机构将面临股东更高的经营性收益目标,在支付市场现有竞争格局下,资本市场压力易向经营风险转化。二是跨境资金流动和洗钱风险。外汇管理局对境外上市企业现行管理要求的核心是区分境内、境外资金,但部分获得跨境外汇支付试点的支付机构,在境外上市后,存在资本资金和经营资金混用的可能,甚至发生跨境洗钱风险。

政策建议

其一,坚持功能监管,优化协同监管和行为监管。一是建议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厘清监管框架,明确监管分工,各有侧重地履行管理责任,特别是将支付机构上市后可能产生的新风险划入现有功能监管区。二是共享对直接上市支付机构的监管数据,建立共查、协查的协同工作机制。三是建立涵盖支付机构上市前后的资本性、经营性、产品性的全流程信息披露监测,通过互补监测、对比监测,实现行为监管目标,履行连贯性、穿透式监管。

其二,适时出台支付机构直接上市政策指导意见。建议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支付机构申报上市提出专项政策指导意见,针对支付机构上市的总体原则、申报程序和材料、批复流程及方式以及支付机构向证监会申报上市前须会同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审查的审查重点、审查监管评估等工作等进行明确。

其三,加强支付机构境外上市的政策支持和日常指导。对于意向选择境外上市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可通过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差别化监管措施和激励举措加以支持引导,从操作层面实施政策指导并投射监管要求。原则上支持核心主业突出、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风险内控完善、发展战略合理的支付机构走向境外资本市场。

其四,强化上市支付机构风险监管。一是完善分类监管评级评价,针对上市支付机构设计更为优化的经营性监管指标和更为严格的备付金管理要求。二是加强外汇监测,严格资本资金和经营资金使用审查,区分境内、外资金。三是向上市支付机构倾斜监管资源,倾向性加强双随机支付检查概率和频次。

其五,积极开展境外上市和监管的国际协调。一是在支付机构境外上市实践过程中,积极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证劵监管政策优劣,优化支付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政策框架。二是加强与不同国家和地区证劵监管机构的协调和配合,通过监管尽职调查访谈等上市环节客观表达监管态度和监管评价。三是积极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开展反洗钱合作,提升现有反洗钱跨境资金监测水平。

本文转载目的在于知识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刊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阅读
资讯查询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