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电商法可以拯救美团尴尬的二清吗?
鄂西一农夫移动支付网2018/11/27 9:56:08

美团最近几年颇不宁静,先后几次被人实名举报从事二清。第一次举报后,顺势收购第三方支付公司钱袋宝,想以拥有牌照的身份合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怎奈,举报人一个试单,真凭实据的大锤,揭开了美团的障眼法,认为其弃支付牌照钱袋宝不用,意图逃避监管以便于挪用资金或赚取利差。

大商户二清一直以来困扰多家电商平台,一边是合规性问题,一边是收益诱惑,就像在两个鸡蛋上跳舞,稍不注意就被人抓了辫子。

对于电商平台二清,自一部法律的明年生效执行,事情仿佛有了转机和定论。这部法律便是《电商法》。

1.且看法律说了啥?

第四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根据此条的规定,电商平台是否可以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呢?

2.让我们先来厘清支付结算这个概念

支付结算本质上有三个过程。先有交易前提,才会产生支付行为,结算是支付行为的终结。随着商业形式的日益复杂,尤其现代银行制度诞生以后,交易对手通过银行进行债权关系的计算、确认、转移和交割,在结算前又有了一个清算的过程。

在国际上,对这三个概念比较权威的机构是国际清算银行的支付结算委员会。在其《Core Principles for Systemically Important Payment Systems》报告中,对这几个概念进行了界定:

支付(payment):是付款人向收款人转移可以接受的货币债权的过程(The payer’s transfer of a monetary claim on a party acceptable to the beneficiary)

清算(clearing):是结算前计算、核对和确认付款的过程(The process of transmitting,reconciling and,in some cases,confirming payments prior to settlement,possibly including the netting of payment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net positions for settlement。)

结算(settlement):是两个或者多个交易对手之间完成债权最终执行的过程。(An act that discharges financial obligations between two or more parties.)(此处原文解释。放出来让你们自己看,免得我翻译错了)

由于中国也加入了国际支付与清算委员会,在这三个概念上,国内大致上也是一致的。但国内一般都称之为“支付结算”、或者是“支付清算”。这是因为我们清算和结算是相对分离的,清算和结算各有不同组织和主体执行。

在《支付结算办法》中,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对“支付清算”进行了界定,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在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号令)中,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3.支付结算组织的发展

传统上,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最为主要的支付服务组织。如在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可以开展结算业务。在相关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非银行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开始进入支付服务市场。比如大型的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成为支付服务的重要提供者,这些公司为其客户或其自身进行大量的支付交易(比如我们股票的交割)。在国外,还出现了其他一些专业的支付服务提供商,例如,专门的汇款公司和电子货币公司等等。相对应,国内则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公司,我们一般称为“第三方支付”。

在我们国家,支付和清算采取二元制,即清算和结算是分开的。清算主要由央行主导的银联和网联进行(当然还有央行的几大支付系统,如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结算过程则有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机构进行。

4.支付结算的监管

对支付进行结算监管,是为提高支付体系的安全与效率,减少系统性风险而进行的一种公共政策行为。近年来,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管呈现出如下趋势。

一是监管目标日益清晰,安全和效率成为各国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管的核心目标。中央银行始终把应对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放在优先位置。除了安全和效率外,反洗钱、保护消费者、避免竞争缺失等也成为部分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

二是监管标准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或参考国际通用的监管标准。如上文提到的《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就是最重要的国际监管标准之一。

国内的支付结算监管有央行负责,出台了很多相关监管细则,此处不赘述。

由此可见,从支付结算的概念、发展历史、监管趋势来看,支付结算业务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服务,不仅要纳入严格的监管,还必须通过跨国之间的监管合作,以期达到监管标准统一、防止风险跨领域、跨金融市场、跨国域的传染。

5.言归正传:电商到底能否从事支付结算服务?

根据电商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不适用本法。

窃以为,广义的支付结算是一种金融服务,不适用于电商法。应该由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来管辖。提供广义的支付结算服务,还必须持牌经营。

如何理解电商法中规定电商平台可以从事支付结算服务?

在人民银行现有监管规则中,电商利用大商户模式一直是不允许且被严打的对象。不管是央行去年下发的217号文,还是今年支付结算司下发的218年重点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央行对二清一直保持严监管态势。

但电商法中明确电商平台可以为交易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法律位阶肯定是高于部门规章,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电商是可以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从我们立法实践来看,电商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是征求过人民银行的意见的。但是,按照电商法的条款约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前提是,必须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只能提供自己平台内的支付和结算服务,不能跨平台、跨领域和区域,是有严格限制的。而且这种支付结算服务,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即人民银行的规定)。

如此说来,自明年起,电商平台是否可以从事“二清”了?本人不敢臆测。美团等电商平台屡次被举报,但都是要求整改,而没有受到其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是否也体现了监管者的某种意见表态?我们不得而知。

欲知后事如何?请静待明年1月1日,电商法正式实施的时候,看相关部门如何表态。

我相信,美团等电商平台内心肯定也是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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