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更安全互联网银行展业环境?
2019/4/8 9:26:24

有效降低银行业服务门槛

远程开户势在必行

近期金融领域风险事件不断,去年底由于国内个另银行由于未严格遵守II、III类账户业务监管规定,一部分被普通采用的技术手段未能完全防范网络用户识别风险,造成部分银行出现二类账户被盗开,甚至出现盗开账户申请网贷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恶性事件,给二、三类账户业务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今年315晚会曝光了闪付双免被恶意盗刷事件,造成公众对这一非常安全的支付工具产生的恐慌,又一次将支付科技创新推到风口浪尖,这两件事从业务管理角度看,实质均是未严格执行客户实名制要求。

与此同时,依托二、三类账户开展业务的直销银行业务仍呈现百家争鸣之势,机构数量继续增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正常运行的独立渠道的直销银行已近100家,约占银行总数的3.8%。

伴随央行302、16号文的推动,传统电子渠道也全面支持二、三类账户的使用,逐步形成我国互联网银行业务体系,以网银、微众、百信、新网等新一代互联网银行机构基本完全依托新型账户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从目前互联网银行用户数据来看,工行融e行已突破3亿,微众银行突破1亿、3000万以上用户规模的包括部分股份制和如江苏银行、上海银行等大型城商行,而民生银行、新网银行等均已突出1000万用户量。

产品类型日益丰富,几乎涵盖传统商业银行现有常规业务与客群,有力推动传统银行业务的互联网化转型,用户对互联网银行的服务也表现出较高的满意度。

同时以服务小微企业为主营业务的网商银行,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到了2018年末,该行已累计为超过1500万小微企业提供了超过2万亿元的贷款,仅2018年一个自然年就为小微经营者提供了超过1万亿元的资金支持,其中96%发放给了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小微经营者。

2017年微众银行启动纯信用的微业贷产品,一年时间已经有30万小微客户申请,同时超过69%的客户没有任何企业贷款金额。

新型小微客户服务产品,更切合小微客户融资特点,为小微客户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伴随着银行业在个人与小微企业服务领域互联网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和金融科技有效降低银行业服务门槛,逐步形成平台批量化经营模式,虽然成绩显著的推动普惠金融业务发展,但同时对十万亿级的国内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规模,还需要更多的参与者。

特别传统商业银行,进一步改变经营模式、提升风控能力、优化运营环境,积极投入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迫切需要对小微企业远程开户、以及小微企业网络金融服务,在监管认可的范围内积极推进业务创新。

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最新成果

促进网络实名制落实

金融企业展业的前提是做好KYC工作,有效落实客户实名制是了解你的客户的基础。由于长期缺乏可信、稳定、安全的网络身份验证手段,造成目前互联网银行展业过程中合规阻碍,央行302文规定银行开立个人二类账户必须使用五要素验证,也是出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实际考虑。

从监管实质是要求必须经过一次面对面身份核实的情况下,才能为客户提供账户服务。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不论是CBAC(中国人民银行跨行账户信息认证服务平台),还是小额通道都无法满足正常的账户验证业务,反而滋生了部分支付机构利用与银行间传统验证通道,重新建立与银行直联的验证通道合作,这要求我们如何利用技术创新,从落实网络客户实名制源头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同时近期我们发现央行支付清算司的55号文,以及银联业管委关于银联二、三类账户开户专用四要素验证服务,虽然未能全面改变目前展业环境,但从监管文件精神来看,互联网客户验证由之前仅依托对人的验证(如:身份证件验核+活体检测+人脸识别),增加了对通过技术手段保证开户证件合规性校验的要求,将进一步提升网络实名制验证的能力,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也在网络身份验证方向有较大进展,

如公安部一所主导互联网+可信身份证平台(CTID,简称:网证),以及公安部三所主导的eID数字身份体系和公安部公民网络身份识别系统,目前已经初步形成对公民网络身份权威识别、验证能力。

同时由于eID数字身份体系使用物理二代证颁发,借助NFC、蓝牙读卡器等外围设备实现对二代证的可靠读取,实现真人实证的“人证合一”的网络身份验证,具备与目前移动展业设备、自动设备相同强度的安全防护能力,建议监管机构可酌情准予采用或进行部分试点,以提升互联网银行业务在落实网络客户实名制的能力。

针对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合规的工商企业数据,并对法人的“人证合一”的网络身份验证,通真人实证结合大数据风控手段,构成安全强度较高的小微企业网络身份验证,以此可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远程开户和网络金融业务,进一步提升商户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降低运营成本,切实推动普惠金融业务发展。

对业务风险实质监管

推动远程开户更好为银行减负

目前个人客户远程开户或线上开立二类账户的主要展业难点,仍然是302号文件规定的“五要素”验证。但我们仔细分析监管政策演变过程,不难看出,从2015年392号文从政策上确定早年“弱实名制电子账户”创新的积极作用,到2016年302号完整阐述我们人个银行结算账户体系,2018年16号文对III类账户使用场景调整,以及最近支付结算司发的55号文,使银行二、三类账户使用更趋于成熟。

为了有效防控反洗钱、反恐融资风险,监管实施是必须经过一次线下面对面的实名制认证,然后392、302、16号文的基础都是2007年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反洗钱等防控义务已经落实业务管理体系内。

从央行302号文体现出目前我国正从卡基服务,逐步过渡到账基服务体系,而目前以一种账户来保证另一种账户的风险验证方式,其实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客户实名制问题,本次55号规定缩小提供账户验证的范围,可有效防范类似批量账户验证风险事件发生。

同时也应考虑对具备条件客户,采用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和实体银行IC卡(发卡业务必须经过严格线下身份验证),在更高强度的网络身份验证环境并真实体现客户意愿下,可进一步简化二、三类账户的开户验证要求,可有效补充目前五要素验证能力的不足,更好推动个人、小微客户远程开户和网络金融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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