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李丹:金融科技导致金融风险“四性”更为突出
2019/5/22 10:11:34

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副主任李丹21日在“2019北京金融科技协同创新论坛暨金融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发布会”上表示,随着金融科技发展,大量业务由线下转到线上,交易链条不断延伸,交易行为主体间的连接模式日益复杂,与外部合作机构之间的信息交互也日益增多,金融科技直接或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交叉性、传染性、复杂性和突发性问题更为突出。“金融机构要提高数据治理能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健全大数据的安全保护体系,严格数据访问授权和审计。”

统计数据显示,去年,银行对科技总投入同比增长13%,信息科技人员同比增长近10%,一些股份制银行科技人员同比增长超过20%,科技人员占比超过4%,增长近1倍,一些互联网民营银行科技人员占比超过了35%。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其系统与各类互联网企业公众平台广泛对接,客户信息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银行机构内部。第三方机构数据泄露问题会严重威胁银行的安全,客户隐私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随着银行同业以及机构跨界多渠道合作业务的增多,风险传导效益日益突出。”李丹说,在外包方面,一些大型的互联网公司依托技术平台的优势,深度介入金融基础设施,与大量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和技术合作,提供平台支持,也具有了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李丹认为,要推动金融科技的良好发展,就要做好几方面工作:一是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金融科技发展战略,完善治理体系,加强基础研发能力,加强基础的研究储备,保障科技资源的投入。专业的科技人才队伍是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基础,也是核心竞争力。

二是提高网络安全能力,守住风险底线。对银行机构来说,网络与信息安全是第一要务,也是高管的首要责任,要把网络安全纳入机构战略,树立积极防御的理念,建立安全运行体系,早做网络安全风险监控。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开放银行和场景应用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需要改变场景封闭式的网络安全的不足,加强外联、外包合作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是提高数据治理能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持续强化客户信息保护,构建覆盖客户信息全生命周期的保护体系,坚持依法合规采集数据,保护客户隐私。在和第三方机构数据合作中,要建立数据交换安全规范,防止数据的滥用和泄露。当前,很多新技术的应用往往伴随着大量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需要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保护体系,严格数据访问授权和审计。

四是在开展科技创新应用的同时要同步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建立新技术引入、开源新技术安全的评估和准入机制,对外部平台的安全管理建立合作机构准入与风险评估机制。新型技术推动金融业务持续创新,同时也为监管技术工具、监管能力提升带来了新的动力。未来的监管也会更多利用大数据、新技术提高监管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更加有效地识别风险、监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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