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8000万元罚单警示,“蚂蚁搬家”被关注
2019/6/6 9:10:48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今年第一批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涉案主体包括5家银行、6家企业和6名个人,总罚没金额8443.7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近年来,央行与外汇局在应对外汇市场波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充足的政策工具,根据形势变化将采取必要的逆周期调节措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同时,外汇局会打击外汇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

5家银行违规外汇操作被点名

在此次通报中,被点名的银行有南京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和招商银行,涉及的案例类型有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个人分拆售付汇案等。

这5家银行中,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被罚没金额最多,达到111.54万元。主要是因为,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该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同样是因为虚假转口贸易付汇被处罚的银行还有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和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

外汇局指出,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相关条例,处以罚款64.48万元。

另外,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因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被处罚。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根据相关条例,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则是因个人分拆售付汇被处罚100万元。2016年1月至11月,该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即“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违规外汇操作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恶劣影响,不仅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也增大了跨境资金的流动风险,造成了金融统计失真,势必会影响到管理层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

私自买卖外汇被罚两千多万

根据通报内容显示,非法买卖外汇已经成为个人外汇违规的“重灾区”,6名个人共计被处罚约2843万元。外汇局通报特别注明,对这6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其中,四川籍刘某、湖北籍曹某、重庆籍彭某、安徽籍张某4人通过地下钱庄买卖港元、美元,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被处以相应罚款。

个人非法买卖外汇,通常是通过地下钱庄进行交易。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非法经营活动较为隐蔽。长期以来,地下钱庄一直是央行、外汇局等打击的重点。

除了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外汇之外,个人外汇操作不当的行为还有私自买卖外汇。

外汇局通报显示,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浙江籍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这是此次通报中对于个人最高额的罚款。

分拆逃汇也是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常用手段。该行为主要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被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

按照银行规定,居民个人购汇不得超过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年度总额内外汇可以分次购买。

对于“蚂蚁搬家”式逃汇行为,外汇局规定,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将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都将被认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并列入银行“关注名单”。

不过,“关注名单”不等于“黑名单”,只是成为了重点监督对象。在关注期限内,列入银行“关注名单”的个人不可以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业务,但仍可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件在银行柜台上办理。

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逃汇

被通报的6家企业案例均是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的逃汇案,而且被罚金额较大,处罚金融总计5149.23万元。

在本次通报案例中,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因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构成构成逃汇行为,领到本次公开通报外汇违规处罚中的最大罚单,被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

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和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都使用了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

企业逃汇使用的手段主要包括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款,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昕栋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以上逃汇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行为。通常是由外汇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但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逃汇犯罪。

“逃汇犯罪是一种严重的逃汇违规行为,可以说逃汇罪必先存在逃汇违规行为,二者均侵害了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的重合,在主观方面均属于故意,但需要注意的是,逃汇违规行为不一定构成逃汇犯罪。”吴昕栋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关于逃汇罪在构成要件上作了重要的修改。其一是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有利于惩治一切单位的逃汇行为;其二是将“情节严重”改为“数额较大”。

此外,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其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885.99万美元,该行为构成逃汇行为,被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被通报的违规企业都被纳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宋清辉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不论个人还是企业,一旦外汇处罚信息被纳入征信系统,将直接影响其办理外汇、信贷等相关业务,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旦发现个人和企业的相关违规信息,相关业务的审核可能更加严格。同时,此举有利于征信制度建设的完善,进而助力实体经济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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