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外资进场?上海人行发布《支付业务许可证》初审服务指南
小P移动支付网2019/8/20 10:05:34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支付业务许可证》初审事项服务指南。去年,曾有石家庄、西安等地方人行曾相继发布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初审的办事指南。

种种迹象来看,人行将重启支付牌照审批工作。相比其他地方人行,上海人行总部此时发出指南更具代表性。在支付牌照逐步缩减和金融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此次人行上海总部再发出支付牌照初审事项服务指南,加大给外资独立申请支付牌照的可能。

事实上早在去年7月,人行上海总部就公布过越蕃商务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申请信息。根据申请信息显示,越蕃公司拟申请的支付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拟申请支付业务覆盖范围为全国。主要出资人World First Asia Limited出资人民币1亿元,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今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支付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研讨会上表示:“在对外开放中,我们真诚欢迎国内外有实力机构,入场提供支付服务。对外国内外机构,我们在业务准入,日常管理一视同仁。”

此外,对比石家庄人行与上海人行的服务指南后,我们发现上海人行的申请表上出现了“货币兑换”类型业务。

石家庄版

上海版

以下为上海人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初审服务指南全文:

《支付业务许可证》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和初审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项目名称:《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初审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3.2004 年,人民银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并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了“支付清算组织准入”行政许可项目,明确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权限。2013 年,遵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建议,该项目名称调整为“《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2014 年,人民银行确定继续保留该行政许可事项,并报请国务院同意。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 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满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 号)相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支付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3.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明显错误、可信性较差;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不符合支付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或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资本情况材料;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8.技术安全检测材料;

9.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10.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1.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12.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九、申请接收

(一)在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下载填写《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一式三份,见附表)。

(二)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办公室。目前不支持网络提交。

(三)申请人领取接收单。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申请材料

1.办公室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并清点材料数量。

2.清点无误的,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单,并将收到的全部材料移交本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

(二)出具受理意见

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将相关材料分发科技、反洗钱部门。科技和反洗钱部门向支付结算部门反馈审核情况,由支付结算部门视以下不同情况出具受理意见: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及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向申请人送达《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对于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5.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交支付结算部门。

(三)材料审查

科技、反洗钱部门分别审查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支付结算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

(四)现场核查

经本行行领导批准,支付结算部门组织科技、反洗钱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负责提前告知申请人有关核查事项。现场核查应通过询问工作人员,借阅档案材料、实地调查确认等方式开展。

(五)出具初审意见

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以行发文形成初审意见。

(六)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并归档

支付结算部门将本分支机构形成的支付业务许可初审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和修改完善的申请材料整理成档案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材料报送总行,其余两份材料分别在本行办公室和支付结算部门归档。档案材料至少保存5年。

十一、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受理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其中,办理过程中的材料增补、检测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申请人不需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交纳费用。

十三、结果送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结果,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十四、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

联系方式:上海浦东陆家嘴东路181号,联系电话:021-58845851、58845816。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12363

(二)信函投诉:上海浦东陆家嘴东路181号,200120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东路18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初审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在官网进行公示,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咨询办理情况。

填表说明:

1.编号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写;

2.请据实逐项填写,并在(  )内打√,相关栏目不足填写的,可另附页;

3.请勿调整表格布局,并使用A4纸张打印。

附录

1.流程图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3.常见错误事例

4.常见问题回答

附录1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至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公室。

错误二:申请支付业务未明确具体类型及业务范围,如仅表明申请网络支付。

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应注明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及业务覆盖范围。如申请网络支付业务时需列明该项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具体申请细项;申请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时需注明拟申请展业范围。

错误三:申请材料不规范。

1.未将《申请信息表》作为书面申请的附件;

2.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实际仅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非工商局调档材料,即公司章程未加盖“工商局材料证明章”;

4.未能提供充足材料证明公司资本情况满足要求;

5.未按要求的审计周期出具申请人、主要出资人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不完整(如未附CPA 证书、会计师事务所证照);

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1)拟申请多项业务类型的,未针对每项业务类型单独拟写可行性研究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完全包括市场前景分析、支付业务处理流程、技术实现手段、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经济效益分析5 个部分;(3)支付业务处理流程部分未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未注明资金流转对应的会计分录;

7.外文材料未翻译成规范的中文;

8.业务合作证明或相应合同显示,实际是其他机构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而不是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为其他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

9.虽提供了多名高级管理人员,但符合2 号令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足5 名。

错误四:申请人递交材料后即开始计算人民银行审核时间。

申请人应在收到《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人民银行审核时间。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 支付业务申请材料第一项具体有哪些要求?

支付业务申请材料第一项是书面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1.书面申请的主送单位应为“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中心支行)”,落款为申请人全称及申请日期(加盖公章)。

2.书面申请应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含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本(及实缴货币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类型等。

3.组织机构设置应包括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部门。

4.拟申请支付业务应明确具体类型,其中网络支付应列明细,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并注明业务覆盖范围。

5.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业务量、行业影响度、公司主要出资人情况等)。

6.《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附在本项材料的最后一页,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问题二:支付业务申请材料第五项具体有哪些要求?

支付业务申请材料第五项是申请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以申请人2017 年提交申请材料为例说明如下:

(1)1 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5 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2016 年1-9 月份的财务会计报告;

(2)2-4 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6 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5-7 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6 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17 年第1 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4)8-10 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6 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17 年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11-12 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6 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17 年1-9 月份的财务会计报告。

3.申请人财务会计报告中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4.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 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例如,申请人于2016 年8 月1 日设立,并于2017 年12 月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则需提供申请人2016 年8-12 月及2017 年1-9 月份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三:支付业务申请材料第六项具体有哪些要求?

支付业务申请材料第六项是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如下:

1.结合公司特点,分析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整体市场前景及公司经营前景。

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问题四:支付业务申请材料第十项具体有哪些要求?

申请人及其主要出资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申请人及其主要出资人的法人分别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

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在居住地居住期间不满3 年的,应提供其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

申请人及其主要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媒体报道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问题五:支付业务申请材料第十一项具体有哪些要求?

支付业务申请材料第十一项是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具体标准参见《实施细则》第八、九条。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申请人落款并加盖公章;

2.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4.业务合作证明对应的合同复印件。

5.主要出资人最近2 年及一期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具体比照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执行。其中,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财务会计报告中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6.主要出资人的无犯罪证明材料。具体比照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要求执行。

7.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问题六:支付业务申请材料形式性要求。

(一)纸质材料

1.纸张规格

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 规格纸印制。

2.装订成册

(1)申请材料应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先后次序,依次分项装订成册,分册编页码,并在封面注明相应的材料内容(如申请材料之第×项×××××)。根据要求补充提供的说明材料作为第十三项材料单独装订。若同一项材料中涉及多个文件,应设置目录。

(2)申请材料统一放入一个文件夹(袋),并在文件夹(袋)上注明申请人名称及申请年月。

(3)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3.其他要求

(1)涉及外文材料的,应当将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附在相应外文材料之后。

(2)申请材料应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

(3)申请材料中相关证明文件加盖的各类单位公章(含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应轮廓完整、字迹清晰,并应与文字落款完全一致。

(4)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文档,应轮廓完整、字迹清晰。

(二)数据光盘

1.所有文档均应为pdf 格式。

2.数据光盘的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pdf 文件内容完整、印章清晰。

3.按照目录设置文件夹并命名,相应的申请材料应放入同一文件夹下。

4.光盘表面应贴标签,标明公司名称和提交申请日期。

5. 数据光盘三套,每套光盘包括三张:一张刻有全套完整的申请资料的光盘,一张仅刻有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技术检测认证材料的光盘,一张仅刻有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反洗钱材料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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