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可疑交易甄别分析“集中做” 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2019/9/19 9:38:35

自反洗钱“集中做”“专家做”“系统做”工作思路在我国提出后,商业银行纷纷制定集中工作规划,试点反洗钱可疑交易甄别分析集中作业模式。虽然监管机构一直没有出台指导意见和政策法规,但随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四轮互评估工作的开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系列强监管行政法规的出台与征求意见,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主体,商业银行正在加快“集中做”的步伐。

从整体来看,“集中做”相较“分散做”有其优势,但优势的发挥既需要系统、人员的支撑,也需要反洗钱工作理念的跟进,更需要以基层网点人员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为根基。若无上述条件,“集中做”将仅能达成可疑交易甄别分析方法统一化、表述模板化的效果。加之“集中做”工作成效很难有确定的衡量标准,目前并未有效减少反洗钱处罚,投入较多资源的“集中做”,对银行反洗钱整体工作而言似乎效果并不明显,从而引起质疑。因此,如何在整体上认同其优点的前提下,直面存在的困境,并找寻对策使其效能发挥最大化,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集中做”的必然性分析

(一)“集中做”是商业银行提升工作质量的必由之路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均致力于探索提升内控管理质量、防范洗钱风险的有效方法,并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方面开展了较多实践。其中,客户身份信息完整性、证件有效性、资料保管期、大额交易报送等工作均有具体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也均采取了相对具体的落实措施。而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因其高度依赖主观判断、无客观监管标准,且做好上述工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各商业银行均先采取了由直面客户的网点人员兼做分析员的方法,但随之产生了防御性报告数量多、洗钱线索未被充分发现等问题,导致防范措施与洗钱风险不匹配,存在敞口。

在此情况下,为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可疑交易甄别分析“集中做”成为商业银行的最优选择之一,优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中做”将减少网点工作负担进而提高经营效益,二是“集中做”可以提升可疑交易分析质量,从而避免或减少行政处罚。

(二)“集中做”是银行在外部监管压力下的必然措施

近年来,监管部门拉开了新一轮反洗钱强监管、强问责序幕,特别是2018年10月9日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的召开,向全国金融系统再次传达了风险为本管理理念、处罚对冲收益的处罚理念、银监机构参与反洗钱管理的多头监管趋势,监管压力骤增;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与《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的出台,又进一步压实了责任。为符合监管要求,做到尽职免责,反洗钱“集中做”必将成为商业银行的首要选择措施,在商业银行迅速推进普及。

二、“集中做”面临的困境

(一)“集中做”未呈现明显内部效益与成果

一是2011—2018年银行业经营效益增幅较集中前无显著增加;二是监管处罚每年高速增长;三是涉恐线索等反洗钱工作成果并不突出。“集中做”对内对外都没有以数据呈现出“效益性”,导致“集中做”成为多少带有强监管压力下的防御性措施、同业纷纷集中下的“跟进性”无奈之举。

(二)不同层级、不同部门态度不一

一是非集中层级“热”,集中层级“冷”。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例,其管理层级一般包括总部、省分行、市分行、县支行、网点5个层级。反洗钱“集中做”既是可疑交易分析的集中,也是管理风险的集中。出于上述考虑而出现了“两头热、中间冷”的情况:网点希望上级行集中,总行希望下级行集中,省、市、县行作为网点的上级行、总部的下级行,则不希望在本层级集中。

二是牵头部门“急”,其他部门“漠”。商业银行反洗钱牵头部门重视集中工作,希望能设置高的薪酬待遇、严格的录入标准、适当的业务量,选拔充足、优秀的人员开展反洗钱可疑交易甄别分析,最终建立一支素质高、本领强、人员稳定的专家型团队。而人力部门往往从节省人员、业务部门与下辖机构多从保留自身业务骨干的角度出发,对集中工作“不感冒”。容易出现能组建队伍,但队伍欠专业、人员不足、工作量大等问题,以及牵头部门花大力气提升队伍素质后人员因薪酬待遇不高而流失的困境。

(三)所有机构“一刀切”,盲目开展“集中做”

目前“集中做”呈现了集中化越来越高的发展趋势,有的商业银行目前已逐步将地市集中处理团队职责集中到省分行。随之带来“尽职调查”工作质量问题:集中层级越高,甄别分析人员与客户及客户所在地域的距离就越远,越依赖于网点人员的尽职调查。如商业银行在西藏等地域广袤地区开展省分行“集中做”,将大量依靠网点人员开展尽职调查,从而产生网点分析人员工作负担不减反增、集中分析人员“不接地气”等问题,效果可能不如县级行集中分析、市级行进行初审、省级行进行复核模式突出。

(四)缺少“集中做”理论分析、监管指导与工作量标准

反洗钱工作具有舶来品的性质。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集中做”工作时,一是缺少国外反洗钱国家工作经验与理论分析的引进与论证;二是缺少监管机构指导性意见;三是因各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情况不一、所下发可疑交易数据质量情况不一,监管机构与银行业界都无法作出统一、科学的工作量标准,导致甄别分析人员的可疑交易分析量无上限,易出现甄别分析人员超负荷工作、无瑕形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

(五)“集中做”削弱了“反洗钱是全员义务”理念

反洗钱工作内涵广泛,“集中做”只是集中了其中个别具体工作,客户身份识别、产品与业务的洗钱风险评估与控制、宣传与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仍应由各级机构各业务条线予以落实。2018年9月29日印发的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也明确了业务部门洗钱风险管理直接责任及人力、科技等部门的职责。但在实施集中工作后,上至高管、下至网点,多会产生反洗钱“集中做”是整体反洗钱工作的集中,除集中处理团队外,其他部门与人员不再承担反洗钱工作的思想误区。

三、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出台指导意见,确保资源配备充分

一是指导商业银行要以“系统做”为前提集中。主要原因包括:一是通过优化模型,能大量减少无效数据,缓解“集中做”人员需求量大的问题;二是通过丰富关联信息,能提升分析质量与效率。否则在“系统做”基础薄弱情况下强行一步实现“集中做”,必须招聘大量人员;在人员无法配足时,将出现工作负荷过高的问题。

二是指导商业银行要以“专家做”为基础集中。“集中做”需要相关人员懂系统、懂洗钱特征、懂反洗钱规章制度、懂数据分析技巧、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述能力、工作责任心与保密意识,若不具备上述素质,则“集中做”仍无法改变分散处理模式下易出现的无法有效发现可疑线索或大量报送无效可疑交易数据问题。

三是指导商业银行要以“精细做”为目的集中。主要原因为反洗钱“集中做”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质量,减少防御性报告,发现犯罪线索并形成高质量可疑交易报告。而形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需要反洗钱人员深入思考与分析,找到充足论据,以条理清晰的语言形成书面资料,往往耗时较长。因此,应合理安排分析人员工作量,使其有精力分析并形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否则当工作量较大、无时间精于分析时,也将导致漏报,背离集中的初衷。

(二)因地制宜,丰富集中作业模式

一是农村网点多、地域广袤的银行可开展权限集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要求,可疑交易分析采取三级审批制度,传统分散处理模式多在网点端实现了从分析到审定的流程,现有集中模式则是在集中机构实现了上述全部流程,即两种模式都是在一级机构实现三级审批,过于绝对。建议对农村网点多且地域广袤的银行实现权限集中工作,利用网点自身了解客户、了解地域经济环境的优势开展可疑分析,由上级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复核,由再上级机构高素质专职人员进行审定,实现各级机构人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各尽其责。

二是国有大型银行开展总部集中。首先,国有大型银行网点遍布全国,单一省份的集中并不能对客户的整体交易做全面了解,对客户跨省份的尽职调查也存在一定困难;其次,国有大型银行往往以集团公司形式存在,不仅有银行业务,同一集团内还有保险、证券等业务,对同一客户全部业务的交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更能发现有效线索;最后,国有大型银行总部是本行的规则制定者,有能力招聘充足的高素质人力,并以合理的工作量开展集中分析工作。基于上述因素,开展总部集中比在省、市行集中将更有成效。

(三)广泛宣传,保持反洗钱是全员义务的理念

反洗钱集中宣传时,应抓好理念培养,重点强调“反洗钱是全员义务”“集中只是日常可疑交易分析集中而非全部反洗钱工作集中”。否则,集中工作势必会导致网点、业务条线甚至管理人员的思想误区,认为集中后反洗钱工作是反洗钱中心的事情,与其他人无关。在做好“反洗钱是全员义务”理念灌输的同时,还要建立覆盖全员的考核评价体系,防止集中后各级机构降低反洗钱工作重视度。

本期文章选自2019年第3期。

作者简介 | 隋国义,现供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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