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付金新规,三方支付公司的付款业务何去何从?
鄂西一农夫移动支付网2020/4/3 23:13:44

自三方支付备付金集中存管以后,原有的备付金管理办法已然与现实状况不相符合。为加强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人民银行表示,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不再以直连渠道处理支付业务,备付金监督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原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存管模式以及备付金账户体系已不再适用,备付金监督职责也存在一定错位。此外,原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缺乏相应处罚措施,对于监管对象震慑力度有限。

因此,人民银行起草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夯实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基础,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篇读下来,《办法》充分践行了“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一监管思路,在充分考量支付机构具体的现实业务基础上,既充分梳理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后账户体系及业务流程,又厘定了备付金管理各方(支付公司、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组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职责,既有指导性,又有操作性,非常棒!

但其中有一条(第三十二条),涉及到备付金的清算要求,非常重要,可能会引起三方支付机构今后的业务发展方向,甚至有可能改变三方支付现有的发展格局,需要业界和监管机构共同探讨。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仅能向其商户和客户的结算账户、经过备案的自有资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考虑而认可的其他账户划转客户备付金。

该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仅能向其商户和客户的结算账户划转客户备付金。

首先,我们要厘清“商户”和“客户”的概念。

狭义来讲,对三方支付公司而言,商户是法人主体(也包括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是基于收单或者是其他业务往来,需要在支付机构开立账户(支付账户或其他账户类型),并签订支付服务协议。

客户,即可能是法人主体,也可能是自然人,在具体业务实践过程中,大部分都是自然人。客户是基于支付账户而言,并要与三方签订协议后,才能称之为“客户”。

如此一来,三方支付公司大量的付款业务中,其收款人既没有签订支付服务协议,也未开立支付账户,是透过资金划拨而产生的关系,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既不是“商户”,也不是“客户”。

现实问题就来了,这部分付款场景业务今后还能否开展?比如,消金公司的贷款发放、自由职业者的佣金发放等,其收款人只是三方支付“商户”的“客户”,而不是三方支付公司直接的客户,按照新规,这部分业务就比较尴尬。

还有转账业务,可能也受此影响。比如你通过某宝,将你在某宝支付账户上的资金,转到某人的银行卡上,某人不一定是某宝的“客户”,今后这种业务还能否被允许?

众所周知,支付机构做的是资金中转的业务,最多的应用场景就是收、转、付。在收款端,监管部门对收款场景、协议签订、鉴权、用户授权等方面,都做出了非常严密的限定,代收业务量萎缩的厉害。如果按照新规,付款也将会受到影响,大部分支付公司现有的付款模式均不满足监管要求。收付两条腿走路,一条腿已经瘸了,另外一条腿已经锯了,如何发展,整个行业需引起重视和思考。

付款业务是刚需,按新规执行,这部分业务会最终回流到银行。其实,敏锐的银行已经在去年末就开始布局付款业务了。

当然,猫家和鹅厂拥有庞大的客户基数,大量的收款方可能早就是他们的客户,可能所受影响不大,你大爷依然是你大爷。其他的小三方就更难活了,你依然还是原来卑微的你。嘿嘿!

以上探讨,只是基于我对“商户”和“客户”两个概念的理解而做出的判断,不一定准确,可能和监管部门出台新规的初衷相悖。

其实,监管部门也未有专门的规定对“商户”和“客户”进行名词解释,唯有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对“特约商户”进行了界定。

为不引起歧义,建议监管部门在新规中对这两个概念进行阐述,以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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