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修改和废止3件规范性文件,涉及支付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
移动支付网 2025/9/1 16:09:44

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改和废止支付系统部分管理制度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称,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改和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16〕112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修改和废止支付系统部分管理制度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改和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16〕112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16〕112号)

(一)将发文对象及正文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发文对象及附件1第十七条第一款、附件2“陆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中“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对象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跨境银行间清算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二)将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九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表述修改为“大额支付系统运行 工作日及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并删除“中 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五条修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特定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可根据与成员机构的约定,发起公开市场操作和自动质押融资、债券交易和发行兑付、票据交易、外汇交易、银行卡跨行支付净额、支付机构网络支付净额等资金清算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账业务”;

第三十九条“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赔偿金。当事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表述修改为“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赔偿金。当事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一条“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表述修改为“超额准备金利率”;

(三)将附件2《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肆 即时转账业务”中“经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即时转账业务包括:(一)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和自动质押融资的资金清算业务;(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交易和发行兑付相关资金清算业务;(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银行卡跨行支付净额资金清算业务;(四)银行间市场清算所发起外汇和债券交易相关资金清算业务;(五)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账业务”的表述修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即时转账业务包括:公开市场操作和自动质押融资、债券交易和发行兑付、票据交易、外汇交易、银行卡跨行支付净额、支付机构网络支付净额等资金清算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账业务”;

“拾叁 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四、参与者未收到大额业务汇总核对报文的处理”中“参与者未收到大额业务汇总核对报文,应联系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中心手工补发”的表述修改为“参与者未收到大额业务汇总核对报文,应联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深圳市分行业务部门或清算总中心手工补发”

(四)将附件5《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运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深圳市分行(以下统称省级分行),清算总中心,支付系统参与者,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以下简称代理结算银行)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参与者包括直接接入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

附件5全文中“清算中心”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省级分行”,“直接参与者”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

第三条修改为“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参与者前置系统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系统”

第四条修改为“清算总中心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会同省级分行制定发布适用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含本地双活接入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二)对省级分行提供运行指导和技术支持;(三)对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提供运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修改为“省级分行负责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做好相关网络、场地环境保障,并对本辖区内的参与者提供运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修改为“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负责本单位前置系统和相关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修改为“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应严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时间,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中断与支付系统的连接。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因系统运行维护或开展与支付系统相关应急演练需要临时退出支付系统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备案。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涉及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演练计划报清算总中心或者省级分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五)将附件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深圳市分行(以下统称省级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以下简称代理结算银行)。

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数字证书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使用的数字证书”;

附件6全文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清算总中心、省级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中心”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省级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清算总中心或省级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

第五条中“一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二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表述分别修改为“一级管理在清算总中心”“二级管理在省级分行”;

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支付系统参与者设置证书管理员岗位”以及第二款第七项中“3.保管数字证书文件”的表述;增加第七条“RA和LRA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岗位调整或离岗,应以书面方式移交;RA和LRA管理员证书应向清算总中心申请更换,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证书应由本节点RA和LRA管理员负责更换”;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增加第八条“RA和LRA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 员岗位可由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以及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相同岗位人员兼任”;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修改为“清算总中心、省级分行、参与者和代理结算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数字证书安全:

(一)妥善保护证书相应存储介质(以下称USB-Key)或设备,并做好备份,不得转借他人。

(二)对于设置密码的证书私钥,密码不少于8位,应含有数字、大小写字母和特殊字符,并定期更换证书密码不得泄漏。

(三)USB-Key应设置保护密码,不得泄露,并定期更换。

(四)如发现证书和USB-Key丢失、损坏或被非法复制以及证书私钥保护密码丢失或泄漏,应当及时向证书的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证书管理流程进行补发或冻结”;

第十二条修改为“清算总中心、省级分行应定期检查核实所发放证书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合并附1、附2表格。

二、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

三、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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