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3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执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履行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制

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支付结算、法律、科技、反洗钱等部门组成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分管支付结算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合理调配资源,切实从业务、技术、反洗钱角度加强监管。总行自2011年起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分支行年度考核内容。

二、依法行政,严格做好支付业务许可初审工作

(一)认真学习,规范受理及初审程序。

各分支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制度办法,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程序要求。

各分支机构的受理及初审工作要按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的受理及初审程序》(附件1)开展。对外公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办程序,可参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附件2)制订。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格式和要式内容要按照《关于非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附件3)进行规范。

各分支机构向申请人出具的受理意见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中的相关格式文书,初审意见应按照《关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意见的规范性要求》(附件4)完成并上报。

(二)分工协作,明确部门职责。

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及时转交支付结算部门。支付结算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分发给科技部门和反洗钱部门。科技部门和反洗钱部门分别负责对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支付结算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支付结算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申请人的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突出重点,从严审查高风险业务。

各分支机构要本着鼓励创新、疏堵结合、强化监管、维护稳定的原则,重点对经营规模大、敏感度高、潜在风险大的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对已登记申请人拟申请的支付业务,要以其已开办的、具有代表性的业务为主选择确定业务许可范围;对于其尚未开办的业务不予许可。对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业务要从严审查把关。

(四)严格核查,高度关注申请人资金安全和经营风险。

各分支机构在材料初审及现场核查中要重点关注申请人备付金安全、客户权益保障等问题,必要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客户备付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在财务报表上逐一反应。

、截至申请日未挪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重大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等材料。凡是对申请人有关报表数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存在疑点的,一方面要尽可能通过现场核查、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进行核实,另一方面也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强化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和风险监管要求、依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五)全面审查,谨慎出具初审意见。

各分支机构不得将明显存在政策冲突的申请人材料提交总行。对于确属《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未作详尽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与总行进行沟通,了解把握相关政策要求;在提交总行的材料中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包括出具相关审查意见的参考依据及合理化建议。

各分支机构要关注申请人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内容。凡存在与有关政策明显冲突的情况,应要求申请人进行相应整改。

各分支机构要重视社会监督,审慎处理公众反馈信息。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分支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对被举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接到匿名或假名举报的,要妥善处理。

各分支机构要在确保申请人完成整改、相关疑点已被核实或说明清楚、符合各项政策的基础上,审慎出具初审意见。

三、统一安排,加强支付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及副省级城市以上分支机构依法承担支付机构监督检查责任。考虑监督检查工作的时效性,各分支机构可统筹调度辖内资源,统一安排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包括非现场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要遵照《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及支付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制度有序开展。

总行将适时组织研究建设支付机构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对支付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强度和力度,确保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效性。

四、统一部署,有序开展2011年监管工作

2011年人民银行及各分支机构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按四个阶段有序展开,各分支机构要注意整体把握、统筹安排。

(一)第一阶段:启动支付业务许可工作(2011年1月-3月)。

人民银行及各分支机构要在认真总结已登记非金融机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正式启动已登记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工作。各分支机构要督促指导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要求。达到《办法》规定资质的,依法核发许可证。同时,总行将抓紧修改完善客户备付金存管、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支付机构监督检查等配套业务管理办法,为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奠定制度基础。

(二)第二阶段:集中受理支付业务许可申请(2011年4月-8月)。

总行及各分支机构要对已登记非金融机构提交的支付业务申请集中进行受理和审批,并应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完成已登记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准入工作。各分支机构要督促指导支付机构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坚决防止整改工作流于形式,并对部分已完成整改工作的机构实施检查验收。总行将及时发布相关配套业务管理办法,各分支机构要依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对备付金存管、备付金比例等进行检查核实,切实将有关业务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三)第三阶段:清理整顿支付服务市场(2011年9月至年底)。

总行将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开展支付市场清理工作(业务退出、获得后的合规检查)。截至2011年9月1日仍难以达到《办法》资质要求的已登记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无此说法,9月1号之后还可以继续提供)。人民银行及各分支机构不仅要对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进行强制退出与市场清理工作,还要重点查处支付机构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情形。凡无证或超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一律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坚决予以整顿和清退。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总行统一部署严肃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已经登记备案的优于未登记备案的。

各分支机构要针对退出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周密详细的清退方案,以确保机构有序退出市场,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各分支机构要继续对已获许可支付机构的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依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业务制度办法,督促其将有关业务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到位;并依法对新设机构的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审查。

(四)第四阶段:年度总结(2011年12月)。

人民银行及各分支机构要对2011年支付业务行政许可、支付机构整改验收、市场集中清理等工作进行总结,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五、加强舆情监测,积极进行正确引导

各分支机构要注意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认真分析舆情变化,加强前瞻把握,积极引导媒体、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的审批、监督、检查及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市场清理、整顿、取缔系列工作。

201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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