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要素释义和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银发〔2012〕 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第2号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17号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J 54号文印发)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要素和释义》(以下简称《报告要素和释义》,见附件1)及《支付机构可疑交易(行为)和补充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数据接口规范》,见附件2),并就具体报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要求

(一)支付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交易(行为)异常并经人工分析判断,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时,应在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行为)报告。

(二)支付机构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负责以电子方式通过互联网(加密传输)通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本支付机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

(三)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报告要素和释义》及《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和格式填写可疑交易(行为)报告。

(四)对于报告要素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或存在错误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向支付机构发出补正要求,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补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五)支付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客户特征和交易特点,制定和完善符合本机构业务特点的可疑交易标准,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备,并在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二、相关工作安排

(一)2012年8月13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试报送平台(以下简称试报送平台)正式开通;2012年9月28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正式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正式报送平台)将正式开通。

(二)支付机构申请报告流程。

1.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总部注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反洗钱报告申请,领取《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见《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银发[2012] 166号文印发)和《报告机构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银发[ 2012]156号文印发)。

本通知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支付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毕的《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报告机构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提交至总部注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报告机构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填写报告机构编码内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报告机构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传真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4.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据《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中为支付机构分配用户信息(包括登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将用户信息通过办公网告知其总部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5.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报告机构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为支付机构制作密钥,并发放给支付机构。

6.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可疑交易(行为)报告互联网数字证书的申领、换发、冻结、解冻、补发和注销等操作。

(三)试报送与正式报送。

1.支付机构申领到密钥后可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互联网网站(WWW. camlmac. gov. cn“我要报告”栏目登录试报送平台录入报告机构相关信息,并进行数据报送联调测试,相关操作手册可通过试报送平台下载。测试期间如遇到问题可及时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联系。

2. 2012年9月28日起,支付机构可按照《报告要素和释义》及《数据接口规范》要求,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互联网网站“我要报告”栏目登录正式报送平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正式报送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具体工作步骤及操作手册可通过试报送平台下载。

3.支付机构应进行充分测试后再开始正式报送,在试报送平台报送的测试数据不作为反洗钱监测分析的依据;在正式报送平台报送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数据。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支付机构。

附件:

1.支付机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要素和释义(略)

2.支付机构可疑交易(行为)和补充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略)

中国人民银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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