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包金服2.28亿元遭冻结
2018/10/18 18:50:57

10月16日晚间,奥马电器(SZ.002668)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称,近日收到涉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多起民事诉讼状。

具体来说,包括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钱包汇通”)、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钱包智能”)、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融金”)等4家全资子公司,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马电器”)及其法人赵国栋、股东刘颖。

公告披露,法院已受理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资管”)因合同纠纷对公司、钱包汇通、钱包金服、钱包智能、中融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另外一则公告显示,奥马电器及其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涉及奥马电器、钱包金服、钱包智能的7个银行账户。

其中,奥马电器的5个账户合计被冻结约1亿元,钱包金服一账户被冻结2.28亿元,钱包智能一账户被冻结1106万元。

奥马电器透露,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是因为与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合同纠纷案,冻结的账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7%,公司主营业务主要由子公司经营,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对相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此前,奥马电器公告称,13日收到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金控”)出具的《关于终止奥马电器股份收购事宜的告知函》(广投金控函[2018]32号),因未获得广投金控内部决策审议,广投金控决定终止与公司控股股东赵国栋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意向函》涉及的意向事项。

此前签署的《意向函》称,赵国栋有意自行或通过其一致行动人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或联合其他意向方向广投金控或广投金控指定的第三方或前述二者的联合转让奥马电器5%以上股份或对应权益。本次转让所获得的交易价款将优先用于解决公司全资孙公司钱包网金(平潭)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钱包金融”平台所涉及的兑付问题及赵国栋先生其他有关债务。

附:诉讼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赵国栋

被告四:刘颖

被告五: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七: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8年9月25日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款2亿元、溢价回购款227777.78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以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款2亿元为基数,按年化8.2%的标准计算至应收账款回购款2亿元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20022777.78元、罚息551376.39元(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以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31652.9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以被告一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债务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ZK20170418FJ-ZHT001、ZK20170312FJ-ZHT001、ZK20170112FJ-ZHT0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行使质押权;

5、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30万元。

6、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阶段:受理

诉讼金额:合计221,433,584.84元。

案情简述:2017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钱包汇通签订了(湘资管投行2017A0801号)《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湘资管投行2017A0802号)《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3亿元受让钱包汇通与原债权人签署的ZK20170418FJ-ZHT001、ZK20170312FJ-ZHT001、ZK20170112FJ-ZHT0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收益权”),原告持有标的资产收益权后一定期限内由被告一回购。后因被告一未能在回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尚余回购款人人民币2亿元、溢价回购款(227777.78)元未支付,被告二、被告三等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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