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要缴税了?企业发放红包要缴税
2019/6/28 10:29:52

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公告》明确,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所以,网络红包也要交税了?这一下子让大家炸了锅,那么微信和支付宝红包呢?不会是什么红包都要交税吧?

这里的网络红包,官方解释是,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如今网络红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

而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亲友之间的微信、支付宝红包无需交税,大家可以放心了。

有的网友觉得,公司给发个红包也要纳入纳税范围,有点难以接受,不过也有人觉得,这一举措可以很好的针对那些通过微信、支付宝发放工资的公司......

但总归来说,正常的微信、支付宝红包不会纳税,虚惊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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