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银行卡、收款码、对公账户等 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2020/5/27 14:23:21

石家庄市公安局

关于敦促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

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推进石家庄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加大对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或对公账户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或对公账户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有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投案自首的,依法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凡知悉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等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惩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投案自首可以到辖区刑警中队。

举报电话:0311-86862453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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