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三方支付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支付越来越深入人心。但如果消费者在对交易产生怀疑,需要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时,有时候发现交易对手是“某支付公司”,没有展示最后真实的收款人。
基于对银行卡交易明细的朴素认识,消费者大部分会认为是支付公司收取了款项,从而产生质疑,进而到监管部门投诉。更有甚者,在某些诈骗、博彩案件查处过程中,警方在侦查资金流向时,通过银行卡交易明细也只能知道钱是流到了支付公司,但要厘清下一步资金动向,则非要到支付公司现场调单核查,这增加了警方的办案难度,也让社会大众对三方支付的公信力产生质疑,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基于此,我们来捋一捋这个问题的根本。看看监管要求是怎么说的,为什么是现在的状况,以达释疑之目的。
一、监管政策中关于收款人名称展示的监管要求
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中明确要求银行“对于直接向持卡人提供商户或服务的具体商户信息,不得以收单机构、外包机构或网络交易平台等有关信息进行代替”。
在通知中,人民银行明确要求银行需要向持卡人展示终端商户的名称,不得以支付机构的名称进行代替。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第十七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清算机构报文规范要求准确、完整报送实际交易的特约商户信息和收款方、付款方信息,并向客户准确展示商户名称和收款方、付款方名称。
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支付报文结构及要素技术规范(V1.0)》的通知(银办发【2016】222号)6.3消费申请报文中明确要求报文主要数据项中收款方信息为必选项。
二、支付机构业务模式
1.收银台模式
在收银台模式下,除网银和代收业务外(网银支付仍跳转到银行界面,在银行界面输入卡号、密码,此时在银行界面往往展示的只有支付机构的名称。代收业务因没有基于界面的交互过程,因此不存在展示过程),其它支付方式跳转至支付机构的收银台,在支付机构的界面选择支付的方式并输入支付密码完成支付。此时,由支付机构的收银台将展示收款商户的名称。
收银台模式主要适应于自己有交易场景或对商户具有较强掌控力的支付公司,如支付宝或微信支付。这两家是对收款方展示做得最好的机构。
2.接口跳转模式
对于无自有交易场景或对商户掌控力较弱的支付机构,持卡人对支付机构基本属于无感知状态,持卡人在商户界面选择商户或服务之后,进入支付环节,商户调用支付机构的支付接口,跳转到银行完成支付或绑卡,然后完成交易。在此过程中,除了在跳转过程中会在URL中出现一闪而过的支付机构链接以外,支付机构并没有展示的界面,持卡人对支付机构无感知。
更有纯后台接口模式的快捷支付,连跳转过程都没有,直接通过后台接口完成验短绑卡或验短支付。对于绝大部分独立第三方支付机构,都采用此方式开展业务。此模式下,如在绑卡环节或支付前,经由支付机构发短信的情况下,支付机构可在短信中列明商户的相关信息。
以上两种模式下,如果是网银或代收交易,则均无法由支付机构展示商户信息。在网银模式下,两种模式均需跳转到银行界面,因为银行没有开发相关功能接受支付机构的终端商户的报备,一般只展示扣款支付机构的名称,持卡人支付及查询交易流水时显示的扣款商户为支付机构。
代收交易因为不存在交互界面,在交易过程中做不到展示收款商户。在完成支付后,同样由于银行并不采集终端商户信息,持卡人支付及查询交易流水时显示的扣款商户为支付机构。
接口模式下,如存在绑卡或支付前,经由支付机构发送短信情况下,支付机构可在短信中展示收款商户的信息。在支付完成之后如果支付机构还发短信提示的话,往往会给持卡人造成更大的困扰,因为持卡人在支付过程中对支付机构并无感知,收到一条来自支付机构的短信可能会造成持卡人的不理解和恐慌,因此虽然技术可实现,但并没有太大的操作价值。
三、关于两种模式的合规性、现实问题及建议
实无论是跳转模式还是接口模式,合规的支付机构报文均需符合《网络支付报文结构及要素技术规范(V1.0)》的要求,即在报文中包含了收款商户的名称、商户编号等信息。持卡人如果到支付机构查询交易记录,相信绝大多数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记录中都会体现扣款商户的名称。如持卡人到支付机构来查交易记录的话,完全能够查到准确的收款商户名称。但由于持卡人往往对支付机构无感知,持卡人在没出问题前并不会到支付机构来查询。而出问题到支付机构查询时,又会认为责任在支付机构。
完成支付后,支付机构会将支付结果反馈给特约商户,包括如交易成功、交易失败、交易正在进行中等状态,特约商户也会采取各种形式通知持卡人。
支付机构不在支付完成之后发送短信进行通知的主要原因是可能会给用户造成困扰,尤其是在接口模式下,持卡人由于对支付机构没有感知,突然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扣款短信会让持卡人莫名其妙。
另外,在接口模式下,持卡人发起交易的入口其实就是终端商户本身,除了出现挪用支付接口情况以外,持卡人应该知道特约商户的信息,并不会出现不知道特约商户是谁的情况。
综上所述,除了收银台模式以外,其他模式下支付机构要不是确实无法做到展示(持卡人对支付机构无感知),要不是不方便展示(如发短信会造成其他困扰)。出现持卡人无法准确了解终端商户的本质原因是银行未有效落实2014年5号文通知的要求,未收集和展示准确的终端商户名称,而以支付机构的名称进行代替。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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