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用POS机帮信用卡诈骗犯罪洗钱!判2年,罚83万!
2020/9/21 9:18:58

9月15日,由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田洗钱罪一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田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游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犯罪所得加以合法化,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三万元。

经查,2015年3月份,许某君(已判刑)通过中间人吴姓男子联系被告人孙某田,谎称贪污款需要洗白,让其帮忙联系POS机主。孙某田联系了POS机主,因报酬问题未谈妥。后许某君直接联系了阮某仁等,要求他们抛开孙某田直接操作刷卡洗钱。

2015年4月8日,许某君安排周某波将5000万元存入四张银行卡中,按照许某君的安排,阮某仁使用银行卡通过POS机转入韩某伟经营的商贸公司500万元,谢某博转入郭某凯经营的实业公司4500万元。当日,转入商贸公司账户的500万元及实业公司的1150万元未能转出。

随后,郭某凯、阮某仁分别联系孙某田,分别称手头有1000余万元、500万让孙某田帮忙洗白,并承诺给其好处费。孙某田联系广州“老王”刷卡洗钱时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未能洗钱成功,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孙某田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田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帮助上线联系POS机主,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田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减轻,从轻,从宽处理。

庭审前,主办该案的检察官王晓东办案团队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田,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庭审中,王晓东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本案相关证据,公诉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深入阐述了洗钱罪的危害性,被告人孙某田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田明知是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伙同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孙某田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孙某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孙某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三万元。

鲁检君有话说:

洗钱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洗钱犯罪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所得的资金,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威胁金融安全。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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