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科技研究社》获悉,银保监会近期下发了《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部署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为期6个月,从3月15日至9月15日,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及信托公司等,不含其他非银机构。
目前,银保监会官网暂时没有披露相关信息。
通知披露,某银保监局在开展不法贷款中介核查工作时,发现丁某某等人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等方式帮助他人套取经营贷、提供基于购置房屋和其他资金需求的多种中介服务等违法行为,涉及银行信贷业务超过20亿元,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据介绍,丁某某等人共注册87家公司,其中56家公司注册2-16个月后变更股东信息。变更后的股东利用其企业主身份向银行申请经营贷,2018年以来借款达2.2亿元。调阅其中部分贷款资料发现,贷款企业疑似均无实际经营。
银保监局对信贷资金进行穿透追踪,发现多笔信贷资金在受托支付后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或直接利用丁某某等人关联账户进行回流。表明借款人为满足大额信贷资金必须受托支付这一要求,由丁某某等人进行贸易背景包装、提供信贷资金通道及回流服务。
借款人出于购房或者偿还高息借款目的,先向丁某某借款,后利用已购房产抵押、经丁某某等人包装申请经营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全额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丁某某扣除前期借款和利息(年化利率一般超过36%)后,再将差额转回借款人。对丁某某等人垫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发现其团伙成员申请贷款等形成资金池。
根据通知介绍,购置房屋是丁某某等人不法贷款的主要流入方向。事实上,随着LPR持续下行、经营贷利率最低降至3.2%左右,与部分存量房贷利率差距明显,“房贷转经营贷”、“转贷降息”等不法行为频出。
而这种违规转贷行为背后隐藏着巨大风险。在上述丁某某等人的案例中,其团伙成员申请贷款等形成资金池,主要来自其他客户的还款资金、多个固定合作对象提供的资金,以及包括丁某某本人在内的团伙成员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申请的借款等。
而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中介机构,一旦形成资金池,违约违法、高额收费、影响个人征信、资金链断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风险更加不可控。
去年底以来,海南、天津、广西、陕西、辽宁、河北、江西、浙江、厦门等多地银保监局陆续发布违规“转贷”相关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认清违规转贷背后隐藏的风险,防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中,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是监管重点。
通知所提及的治理行动要求,各地银保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同时,通知也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能力,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自主经营能力,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
同时,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鼓励各银行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对诱导、帮助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中介,纳入合作黑名单。
以下为网传文件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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