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通报某支付机构金融消保违规,多家也曾被罚
移动支付网 2023/10/10 17:22:14

10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共28个,覆盖银行、证券、保险、支付等领域。在支付领域,人民银行通报了一起非银行支付机构未严格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的相关案例。

央行通报支付机构案例

人民银行对H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发现:

该机构未能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存在未有效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形。

该机构隐私政策中对其“关联公司”的说明为不完全列举,易导致消费者金融信息共享范围不明确;

在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等目的时,未按规定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事前选择权;

存在未按要求使用格式条款的情形,个别格式条款存在减轻、免除自身责任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

存在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重要内容的情形,如未明示收费规则、电子形式的格式合同不易于获取等。

人民银行依法对H非银行支付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要求该机构认真自查自纠,全面落实整改,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监管提示:本案中,H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问题分别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银行、支付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应当在格式条款中明确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

第三十条中“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减轻或者免除银行、支付机构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五)其他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中“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等规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多家支付机构曾因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被罚

在此之前,曾有多家支付机构因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合规而被罚,其中包括两大支付巨头。

今年7月,中国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监管动态,对蚂蚁、财付通发布百亿罚单,其中就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支付宝的违法行为类型有七项,“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等。

蚂蚁集团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包括“存在引人误解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未向部分客户群体明示还款要求”“未按规定处理部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

财付通的十一项违法行为类型中,就包括“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等两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除了两大支付巨头,其他支付机构也曾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违规。

2022年6月,证联支付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等三项规定,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75万元。

2022年7月,北京滴滴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等12项违规,被警告并罚427万元。

2022年7月,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等6项规定,警告,并罚款36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719703万元

2022年9月,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因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等5项规定,被警告并处以罚款147万元。

2022年9月,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因侵犯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未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其自身权益有重大关系的重要内容;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等17项违规,被警告并罚款1165万元。

2023年4月,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等5项违规,被处罚款人民币1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1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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