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一些具体业务流程和操作上,《实施细则》可以说解释了很多第三方支付从业者们所关心的内容。
新旧支付业务分类方式
《实施细则》将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式对应关系。
以支付宝为例,其原支付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新的支付业务类型将会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交易处理Ⅰ类”。
原支付业务类型仅为“互联网支付”的东方支付、证联支付等机构,将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原支付业务类型仅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天津城市一卡通、南京市民卡等机构,将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
原支付业务类型仅为“银行卡收单”的国通星驿、卡友支付等机构,将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原支付业务类型仅为“数字电视支付”的银视通(已中止续展),将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要求
《条例》规定了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在1亿元的基础上,《实施细则》再按规则进行附加性提高。
今年3月,人民银行更新的“支付业务许可信息公示-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显示,同意财付通增加注册资本至153亿元。而在这之前,财付通注册资本仅为10亿元,该次增资规模是原来的15倍之多,它也藉此成了目前注册资本最高的支付机构。虽然系统重要性支付机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由央行另行制定),但如无意外的话,财付通应该会占据一席,其超高的注册资本并不奇怪。
除了财付通外,央行官网披露的支付机构重大事项变更信息中,网易宝、贝宝支付、潇湘支付、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滴滴支付、云汇支付等支付机构都曾先后增加注册资本。
支付机构变更审查事项
《条例》载明的支付机构变更事项主要有6项,《实施细则》对每一个项都做了具体的说明和安排,包括审批程序、申请材料等等,这里不再一一列举。对各项变更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总行之间有着不同的安排。
央行分支机构是指央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分行。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根据央行的授权和分工,对辖内支付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支付机构监管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就分工而言,央行分支机构负责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的前序工作,央行负责最终的决定工作。
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要求
《条例》规定了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实施细则》采取超额累退(随备付金金额的增加而降低计算系数)方式,按下表的标准确定。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不低于表格中五项的加总值,系统重要性支付机构还应当满足附加比例要求。
净资产是支付机构在财务上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代表着支付机构所有者权益的价值。支付是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类业务,净资产则是支付机构财务稳健性的重要指标之一。较高的净资产意味着支付机构有更多的资产用于偿还债务,有着更强的抗风险能力。备付金是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实际收到的“预收但待付”资金,将其与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挂钩,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客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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