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广普及,数字人民币交易的隐蔽性、可控匿名等特征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用于实施诈骗犯罪、转移犯罪所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不,就有人把数字人民币当作犯罪工具,因此获了刑。
5月15日,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2023年4月,小韩和丈夫因信用卡欠债问题发生争吵,闺蜜钱某的丈夫冯某(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向小韩提出只要用银行卡帮冯某取钱,一个月就能给小韩开工资七千元。为了和丈夫斗气,小韩带着孩子离家出走,来到闺蜜钱某家中暂住。
尽管知道冯某没有正常收入来源,资金来源不明可能是犯罪所得,但为了能够还上信用卡,小韩仍在冯某的指导下注册8个数字人民币钱包,并将8个人民币钱包和其名下4张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冯某使用,又按照冯某指使代为转账、取现,共计帮助接收并转移资金14.48万元,其中帮助转移电信诈骗资金13.5万元,实际获利4100元。同年9月7日,小韩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官,请您帮我给小韩带句话,信用卡的事让她不用担心,我已经解决好了,让她在里面安心学习、好好改造,等她出来时,我们一家人一起去接她。”同年11月29日,小韩丈夫代为退缴了4100元违法所得。
“我这个气斗的真是不值得……”小韩忍不住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不仅帮助了诈骗犯,我自己也要坐牢。”
承办检察官介绍,小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小韩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023年12月,小韩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承办检察官提醒,利用数字人民币钱包银行卡接收赃款、洗钱,当你沉浸在“躺着赚钱”的美梦中时,殊不知已掉入深渊,沦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数字人民币钱包、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不仅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征信,被相关机构采取限制服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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