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曹某使用pos机非法刷卡套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用其丈夫吴某某的身份,成功申请入网A公司的POS机商户,并用其丈夫吴某某的身份登记注册没有实际经营的某日用品店。之后,被告人曹某某开始用自己和他人的信用卡频繁刷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将刷卡银行费率0.58%提高到0.7%,从中牟利。
经查,被告人曹某某为他人刷卡套现274万元。被告人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918.86元。所有刷卡均未发现信用卡逾期未归还或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情形。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超过1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套现的行为,等于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额管理秩序。信用卡非法套现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广大商户及POS机持有人应合法合规使用POS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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