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国首例由消费者针对“苹果税”发起的反垄断诉讼进行一审宣判,消费者最终败诉。
据了解,2021年1月,中国消费者金某将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讼内容涉及“苹果税”收取过高且支付方式唯一,涉嫌垄断。所谓“苹果税”指的是苹果公司在用户发生“应用内购买”时收取的交易佣金,该佣金在中国的比例通常在30%,部分小型企业的税率为15%。
金某认为,同一个App的数字商品,苹果App Store的售价一般都比安卓系统更高,包括爱奇艺、喜马拉雅、网易云音乐、懂球帝等会员服务,而消费者也只能通过苹果公司的“应用内购买”系统购买App会员服务,国内常用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只是苹果IAP系统的收款通道。
尽管法院也裁定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鉴于涉案App Store平台庞大的经营体系,就苹果公司为运营涉案平台所支出的具体成本事实上难以查清,故法院无法评估苹果公司运营成本与收取佣金之间的差异,进而无法依据前述差异评价其佣金是否过高。
判决书内容指出,大部分安卓应用商店最低收取的佣金比例均大于15%,最高佣金为50%。比如针对游戏应用,华为佣金类型分20%、30%、50%三档。法院因此认为,没有明显证据能说明30%的“苹果税”高于同类价格。的确有一些数字商品对苹果用户的定价更高,但定价权掌握在开发者手上,苹果收取服务费不是直接影响因素。
对于苹果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绝交易的行为,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使用IAP模块所涉及的对象系开发者,不会对消费者利益有所影响,原告并无就该行为的诉讼利益;即使原告具备相应诉讼利益,本案中IAP模块也并非独立的可售产品,原告亦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拒绝交易的行为。
此外,苹果公司虽然限定了开发者所使用的支付模块,但是确实保护了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了数据安全,维护了合理的经营模式,因此苹果公司的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简单理解说,对于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的做法,一审法院认为只是影响了开发者,而无法判断损害消费者利益。
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消费者金某关于停止收取30%“苹果税”的不公平高价行为,以及停止“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Apple Pay搭售行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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