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布跨境人民币新规:最高每年获得50万奖励
移动支付网 2024/7/5 14:16:31

近日,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制定和发布《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助力福州自贸片区高质量发展。《措施》在7月1日正式生效。

以下为原文:

为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商财函〔2023〕1号),特制定以下措施,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

第一条 鼓励企业扩大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使用

(一)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以下简称“福州自贸片区”)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福州自贸片区企业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扩大对台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

福州自贸片区企业对台经常项目业务往来若使用人民币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台经常项目中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统计口径为境外收付款方常驻地区为台湾地区的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收付数据。

第三条 鼓励企业首办跨境人民币业务

对福州自贸片区内跨境人民币“首办户”企业,按其首办当年发生金额的0.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是指2021年-2023年未在福州市银行机构办理过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以银行机构报送的数据为准),2024年开始在福州市银行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支持企业享受更高水平便利化政策

跨境人民币“首办户”及优质企业可享受福州市银行机构提供的“首办户”及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服务。对于专精特新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持有台企台胞金融信用证书的台资企业、与台湾地区等重点区域往来密切的企业等,区内银行在做好尽职调查后可放宽条件优先纳入优质企业范畴。

第五条 鼓励个人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在福州片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在银行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区内银行机构要积极优化业务流程,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第六条 鼓励银行提升跨境人民币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区内银行积极对接企业需求,提高服务品质和效率,积极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跨境贸易融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外贸新业态人民币结算、资本项目数字化办理等跨境人民币业务,为真实合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供无“堵点”、“一站式”优质金融服务。

区内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新增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3%给予奖励,单家银行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上述措施第一条与第二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一条、第二条可分别与第三条叠加执行。除本措施另有规定外,以上条款如与本市政策相关条款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奖励按免申即享流程办理,按年兑现,每年第一季度为兑现时间。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根据银行报送的跨境人民币收付数据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银行名单,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银行提供相关承诺书及收据办理政策兑现。

(三)本措施由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业务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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