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简称:协会)发布《收单外包服务评价管理规范》(下简称:《评价规范》)。《评价规范》规定了自律评价规则、标准、基本流程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等管理要求。同时,要求持牌机构与外包机构按照评价工作安排,做好外包服务信息维护和管理,持牌机构按照规则对其合作外包机构进行评分;协会综合外包机构业务客观评分、持牌机构评分和行业自律等情况,考虑外包机构风险状况,确定该机构最终得分;协会根据得分排名和数量分布特征,确定该机构评价结果。另《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下简称:《评级指引》)作废。
《评价规范》相对《评级指引》变化比较大,如下:
一是外包机构评级由A(A+、A-)、B(B+、B-)、C(C+、C-)、D、E共5类8级调整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种评价结果。
二是外包机构客观评分占比由32%增为60%;持牌机构对外包机构评分占比由48%降为20%;协会自律监管评分占比仍为20%。
三是评价为不合格的外包机构将退出支付市场。
同时,具体差异分析如下:
一、评分规则和程序差异
(一) 评分规则和程序差异
1. 《评级指引》规定的评级规则和程序
《评级指引》外包机构的评分分为直接评分和综合评分。直接评分和综合评分满分均为100分。
直接评分是指某一收单机构依据本指引确定的评分标准对合作外包机构评定的分数;直接评分由客观评分、主观评分组成,外包机构直接评分为客观评分、主观评分加总得分。
(一)客观评分:客观评分权重为40分,包含机构规模、财务状况、业务情况等评分项;
(二)主观评分:主观评分权重为60分,包含合规及履约情况、风控情况、服务能力、创新业务和社会责任等评分项。
综合评分是指协会在同一家外包机构所有直接评分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分析后得到的评分。
基于上述内容确定评分权重占比为持牌机构的主观评分占比48%,外包机构客观评分占比32%,外包机构备案评分占比20%。
2. 《评价规范》评分规则
《评价规范》评分仍由三部分组成,但前两部分占比权重发生了大幅调整:第一部分外包机构客观评分占比由32%增为60%;第二部分持牌机构评分占比由48%降为20%;第三部分占比仍为20%,但内容由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评分调整为行业自律管理评分。
(二) 持牌机构主观评分内容变化
1. 《评级指引》主观评分内容(权重为60%,核算综合评分占比为48%)
(1) 合规及履约情况 (权重23%)
1)制度建设(权重5%):否拥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流程、内控等制度;
2)合规意识(权重5%):外包机构以及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具有较强的合规意识;
3)履约情况(权重5%):外包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积极履行特约商户营销拓展、培训、现场检查、终端机具布放、维护、信息保密或协议约定中的相关义务;
4)配合程度(权重4%):外包机构是否积极配合收单机构,接受对其开展的现场、非现场检查;
5)整改落实(权重4%):收单机构发现外包机构存在重大的缺漏、不规范或潜在风险点,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外包机构是否积极配合,并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
(2) 风控情况(权重20%)
1)风控制度(权重5%):外包机构是否拥有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应急制度;
2)组织架构(权重4%):外包机构内部组织架构、部门设置是否健全;
3)人员设置(权重4%):外包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和团队负责外包业务,内部分工是否明晰;
4)安全管理(权重4%):外包机构在商户信息保密管理等方面是否有完善的管理体系;
5)应急能力(权重3%):在发生终端故障、商户投诉、媒体曝光等突发事件时,外包机构在商户沟通、媒体沟通等方面的紧急事件应对能力如何。
(3) 服务能力及水平(权重11%)
1)服务体系(权重4%):外包机构是否具备健全的服务支持体系(如设置投诉电话、7*24小时服务电话等);
2)服务能力(权重4%):合作外包机构在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方面的服务支持能力及水平是否较高;
3)投诉情况(权重3%):外包机构是否按照收单机构规定的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向商户提供服务,可综合考虑是否发生过商户投诉情况;
(4) 创新业务(权重3%):可综合考量是否承接国家级、省市级支付、金融相关项目;在创新支付手段、支持终端领域是否有突出贡献(可要求外包机构提供相关政府 、项目说明书、项目进展等证明文件);
(5) 社会责任(权重3%):外包机构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如何,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公益慈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2. 《评价规范》持牌机构评分内容(最终占比为20%)
《评价规范》主要关注合规经营意识、合作履约情况、外包服务水平、信息安全管理、内控制度建设、风险应急预案。
(1) 合规经营意识:外包机构以及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接受过支付结算相关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继续教育活动等,具有较强的合规意识。
(2) 合作履约情况:外包机构在提供外包服务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积极履行特约商户营销拓展、培训、现场检查、终端机具布放、维护、信息保密或协议约定中的相关义务。
(3) 外包服务水平:外包机构是否具备健全的服务支持体系(如设置投诉电话、7*24小时服务电话等),在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方面的服务支持能力及水平是否较高,是否按照收单机构规定的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向商户提供服务(可综合考虑是否发生过商户投诉情况)。
(4) 信息安全管理:外包机构提供外包服务所涉及的信息、数据等安全保护方面是否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5) 内控制度建设:外包机构是否拥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流程、内控等制度。
(6) 风险应急预案:外包机构是否拥有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应急管理预案,在发生终端故障、商户投诉、媒体曝光等突发事件时,在商户沟通、媒体沟通等方面的紧急事件应对能力如何。
(三) 外包机构客观评分
1. 《评级指引》客观评分部分内容(权重为40%,最终综合评分占比为32%)
(1) 业务情况(权重8.4%或9%):
1)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权重9%),合作开展聚合支付服务的收单机构对此项评分,已通过备案的外包机构,此项指标由评级系统自动进行评分。评估内容含聚合支付系统建设能力、研发投入、交易支持、商户支持、终端支持、机构或系统安全检测评估;
2)特约商户推荐;
3)受理标识张贴;
4)受理终端布放与维护;
5)特约商户维护。
(2) 財务状况:现金流量比率、长期资本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净利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3) 人员情况及其他(权重16%),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资质、公司从业年限等。
(4) 实缴注册资本等规模(权重2%或5%)。
2. 《评价规范》外包机构客观评分(权重60%)
(1)业务状况(占比30%)
1) 特约商户服务和受理终端维护;
2) 特约商户引荐服务;
3) 支付受理标识张贴;
4) 交易信息转接服务(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
(2)财务状况(占比为12%)
1) 现金流量比率;
2) 应收账款周转率;
3) 经营净利率;
4) 净资产增长率。
(3)业务团队服务能力(占比18%)
1) 企业规模:注册资本;
2) 高级管理人员资质;
3) 公司从业年限;
4) 从业人员规模。
(四) 行业自律管理评分
1. 《备案评级》备案评分(占比20%)
备案评分基于对500多家备案机构评分,一般分布在20-70分之间,大多数在40-60分之间。
2. 《评价规范》行业自律管理评分(占比20%)
监管政策及行业自律规范要求,反映外包机构规范化水平。
(1) 外包机构从业人员参与协会外包服务规范管理培训等情况;
(2) 参与支付市场受理环境建设,配合持牌机构开放商户受理、配合优化完善支付受理环境建设情况;
(3) 配合行业研究、制度起草、系统建设、市场调研等自律管理工作情况;
(4) 外包机构风险线索、协会举报等其他经核实的风险处置等有关情况;
(5) 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评价结果
(一) 《评级指引》确定的评级结果
外包机构综合评分由系统自动根据收单机构直接评分结果计算。评级办公室根据综合评分,并结合监管机构、举报奖励办公室等各方意见和提供信息确定外包机构的初评等级,外包机构评级分为A(A+、A-)、B(B+、B-)、C(C+、C-)、D、E共5类8级。
(二) 《评价规范》确定的评价结果
协会综合考虑外包机构外包服务展业合作、有关持牌机构评分和行业自律管理等基本情况,对外包机构提供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控水平、管理团队、股东信息、关联信息等要素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按照百分制换算后确定相应外包机构综合评分。
对涉及外包机构风险信息的,根据其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累计情况形成风险系数,在该外包机构当期综合评分基础上折算成最终得分。外包机构评价结果根据该外包机构在所有参评机构中的排名和数量分布特征确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三、评价结果公示和应用
(一)《评级指引》的评级结果公示和应用
协会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渠道对外包机构评级等级予以公示。
收单机构应将外包机构评级等级纳入合作外包机构遴选标准,并结合拟外包的收单业务内容、业务地域,择优开展合作。
对于评级等级为D类和E类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考量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本年度评级等级为E类的外包机构,尚未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综合考量外包机构风险程度以及自身风险偏好等审慎决定是否与其开展合作;已经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强化对该外包机构及其所服务特约商户的风险管控,并于合作协议到期时审慎决定是否与该外包机构继续开展业务合作。
(二) 《评价规范》要求
《评价规范》明确协会通过官网、外包服务系统或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外包机构近三年(期)评价结果。外包机构未参加当期评价的,展示“未参加当期评价”及原因。
持牌机构应当将外包机构评价结果纳入外包服务合作遴选标准,与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应当查询该外包机构的评价结果,不得选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外包机构开展合作。
外包机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合作持牌机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序终止合作,不得变相新增支付外包业务合作或拓展外包服务地域范围。其他持牌机构不得与之建立新的业务合作关系。
四、 总结
《评价规范》较《评级指引》对评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持牌机构和外包机构评分权重发生了较大变化,使评分结果更加科学地反映外包机构的经营情况、风险行为和服务水平,同类评分项目之间更加平衡,评分分布更加科学合理。综合评分指标从主观、客观以及行业自律管理三大维度出发,全面评估外包机构经营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在综合评分基础上引入风险系数,折算成最终得分。机构风险系数根据风险信息类型、等级和累计情况折算,强调风险防控。
关于收单外包机构评价和备案政策请致孟凡富。
作者为全球数据要素50人论坛西南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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