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称支付机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结合监管实践,修订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银发〔2016〕1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 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银行支付行业稳健运行和高质量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修订《办法》全面评价支付机构经营水平和风险状况,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分类监督措施,有助于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切实提高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 修订《办法》是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2023年12月,国务院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为保障《条例》有关要求落实落细,有必要修订《办法》,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行业监管重点等调整分类评级指标,充分发挥分类监管作用,进一步强化支付机构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二、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 总则。一是规定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的定义及工作原则。二是明确建立由支付结算部门牵头,科技、反洗钱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分类评级工作机制。
(二) 评级指标及方法。一是明确评级指标、评级方法和加减分项内容。二是规定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中国人民银行于每次分类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评级计分标准。
(三) 评级结果及运用。一是明确5类11项评级结果的对应评分区间以及E类特殊情形认定标准。二是明确各类评级结果对应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衡量标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采取的对应监管措施。三是明确评级结果仅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使用,原则上不对外披露。
(四) 组织实施。一是明确评级对象为设立满一年的支付机构。二是明确支付机构自评、分支机构初评、总行复评、通知评级结果的工作程序及具体要求。
(五) 附则。规定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三、起草过程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专题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求了分支机构清算机构、行业协会、有代表性的支付机构等意见,并采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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