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1件支付管理制度修改,2件支付规范性文件废止
移动支付网 2026/4/17 18:15:40

4月17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6〕第10号》,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公告表示,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现对《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16〕112号)作出如下修改,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2件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16〕112号)。

(一)将发文对象及正文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发文对象及附件1第十七条第一款、附件2“陆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中“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对象删除“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增加“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将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九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表述修改为“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并删除“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将附件1第十五条修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特定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可根据与成员机构的约定,发起公开市场操作和自动质押融资、债券交易和发行兑付、票据交易、外汇交易、银行卡跨行支付净额、支付机构网络支付净额等资金清算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账业务。”

将附件1第三十九条“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赔偿金”的表述修改为“可按中国人民银行隔夜常备借贷便利利率计付赔偿金”。

将附件1第四十一条“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表述修改为“超额准备金利率”。

删除附件1第四十六条。

(三)将附件2《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肆即时转账业务”中“经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即时转账业务包括:(一)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和自动质押融资的资金清算业务;(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交易和发行兑付相关资金清算业务;(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银行卡跨行支付净额资金清算业务;(四)银行间市场清算所发起外汇和债券交易相关资金清算业务;(五)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账业务”的表述修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即时转账业务包括:公开市场操作和自动质押融资、债券交易和发行兑付、票据交易、外汇交易、银行卡跨行支付净额、支付机构网络支付净额等资金清算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账业务。”

将附件2“拾叁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四、参与者未收到大额业务汇总核对报文的处理”中“参与者未收到大额业务汇总核对报文,应联系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中心手工补发”的表述修改为“参与者未收到大额业务汇总核对报文,应联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深圳市分行业务部门或清算总中心手工补发。”

(四)将附件3《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赔偿金”的表述修改为“可按中国人民银行隔夜常备借贷便利利率计付赔偿金”。

将附件3第四十四条“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表述修改为“超额准备金利率”。

删除附件3第五十条。

(五)将附件5《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运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深圳市分行(以下统称省级分支机构),清算总中心,支付系统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以下简称代理结算银行)运行管理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参与者包括直接接入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

将附件5全文中“清算中心”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省级分支机构”,“直接参与者”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

将附件5第三条修改为“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参与者前置系统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系统。”

将附件5第四条修改为“清算总中心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会同省级分支机构制定发布适用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含本地双活接入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二)对省级分支机构提供运行指导和技术支持;(三)对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提供运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将附件5第五条修改为“省级分支机构应在清算总中心指导下做好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做好相关网络、场地环境保障,并对本辖区内的参与者提供运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将附件5第六条修改为“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负责本单位前置系统和相关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将附件5第十五条修改为“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应严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时间,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中断与支付系统的连接。

“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因系统运行维护或开展与支付系统相关应急演练需要在支付系统规定运行时间内临时退出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备案。

“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涉及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演练计划报清算总中心或者省级分支机构备案。”

将附件5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删除附件5第二十三条。

(六)将附件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深圳市分行(以下统称省级分支机构),清算总中心,支付系统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以下简称代理结算银行)管理和使用支付系统数字证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数字证书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使用的数字证书。”

将附件6全文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清算总中心、省级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中心”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省级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清算总中心或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系统参与者”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证书”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数字证书”。

将附件6第五条中“一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二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表述分别修改为“一级管理在清算总中心”“二级管理在省级分支机构”。

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支付系统参与者设置证书管理员岗位”以及第二款第七项中“3.保管数字证书文件”的表述。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RA和LRA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岗位调整或离岗,应以书面方式移交;RA和LRA管理员数字证书应向清算总中心申请更换,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数字证书应由本节点RA和LRA管理员负责更换。

“RA和LRA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岗位可由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以及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相同岗位人员兼任。”

将附件6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内容修改为“清算总中心、省级分支机构、参与者和代理结算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数字证书安全:(一)妥善保护数字证书相应存储介质(以下称USB-Key)或设备,并做好备份,不得转借他人。(二)对于设置密码的数字证书私钥,密码不少于8位,应含有数字、大小写字母和特殊字符,并定期更换数字证书密码,不得泄漏。(三)USB-Key应设置保护密码,不得泄露,并定期更换。(四)如发现数字证书和USB-Key丢失、损坏或被非法复制,以及数字证书私钥保护密码丢失或泄漏,应当及时向数字证书的主管单位报告并按数字证书管理流程进行补发或冻结。”

将附件6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参与者和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数字证书,对于不再使用的数字证书,应及时办理撤销。

“清算总中心、省级分支机构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数字证书的核发及撤销,并定期检查、核实所发放数字证书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将附件6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内容修改为“清算总中心应会同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删除附件6第十五条。

将附件6中附1、附2表格合并为《支付及信息系统数字证书操作管理表》(见附表)。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二、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

三、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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