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版金融网络营销新规下API到底能不能做
一川Law移动支付网2026/4/27 10:22:44

00“反AI”标识

这篇不长,5分钟就能读完。

为了在茫茫多的万字AI解读中突出一点区分度,我们这次在开篇决定加入一个“反AI”标识:

“本篇不用疑似是不是AI生成了,它是100%纯人工作品,无任何AI辅助创作成分,一如既往地人脑思考,纯手工输入(用了点语音输入工具是真的)。”

请大家放心读,认真看!

01 又是9号文

2026年4月24日,多部委联合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前前后后酝酿了5年,终于瓜熟蒂落。

打眼一看文号,“公告〔2026〕第9号”,啊哈哈哈!

看来这就是宿命吧,每年都要在一个春风拂面的周五夜晚,大战9号文。

为了不再挤占这个过于如雷贯耳的文号波段,我们这次忍痛不再直接简称“9号文”,下面就称呼新规为“《金融网络营销新规》”或者“营销9号文”吧。

02 MISSION: IMPOSSIBLE

营销9号文是个非常、非常、非常不寻常的金融监管文件,你读完它后的第一时间,或许也会有类似的隐约感觉。

显而易见地,营销9号文里面的确囊括了大量开创性的新要求。把不少条款单独拎出来看,都足以分别让支付、助贷、信贷、基金、证券行业的小伙伴惊出一身冷汗。

API助贷不能做了?!“金融”的账号名称不能叫了?!信贷产品不能用作支付工具了?!

嗯!如果新规严格执行,确实差不多是这个意思。这种支配感和恐惧感,确实不输25年版本的真·9号文。

但这,并不是我们在这一篇里,想要重点表达的。

在我们看来,营销9号文之所以极不寻常,是因为它正在尝试一个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下鲜有先例也极难执行的监管动作:

“大一统”

——也就是用一套看似简单精美和完全统一的术语和规则,去规范和管制长期以来由不同监管机关监管的、功能和风险截然不同的全部类型的金融产品。

就像我们4年前分析征求意见稿的newsletter里的表达一样,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认为这是一件看上去逻辑简明高效,但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最终很有可能无法完成的任务。

MISSION: IMPOSSIBLE

03 它想如何做

看第2条:“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对吧,全部“金融机构”的全部“金融产品”,都得满足这个文。

啥叫“金融机构”,第3条说“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换言之,金监系、证监系和人行系,全都是“金融机构”。

那么啥叫“金融产品”?最刺激的来了。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刺不刺激,啥都算!任何类型的金融产品,都需要等同地满足营销9号文的要求。

那么在这里我们小结一下:

按照营销9号文的行文,金融产品在对于营销9号文的适用上,显然没有什么例外或特殊,没有哪类金融产品可以“当然地”跳脱出营销9号文规则的适用。

不同金融产品理论上可以叠加更复杂、更严格的其他规则,但是营销9号文应当是全部金融产品的共同底座。

04 那API做不了

按上面这个文义逻辑,API模式看上去是做不了了。

我们把最关键的法条端出来:“……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显而易见地,全部类型的金融产品无差别适用这个规则,只要是你为购买服务(获取服务)提供跳转链接的,那就得去自营平台。

如果多这一层跳转,“助贷”也就不再是“助贷”了,真的可以洗洗睡了。

那么我可不可以说,贷款服务没有“购买”环节,所以不适用这条?

这在营销9号文的语境下,很牵强。

我们回过头看看第3条第3款:“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可以看到,整个法规对于“产品网络营销”行为边界的界定,都是高度依赖于“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之上的。所以如果取巧地说,“贷款没有‘购买’环节,所以不适用于第5条”,那就约等于在说“助贷压根就不适用于营销9号文”,而这显然是和全文宗旨相背离的。

所以营销9号文的“购买金融产品”,理应就是“获取金融产品”的本意。

还是我们前面说的,营销9号文尝试在做的是大一统,所有金融产品,适用同一套规则。

05 这合理吗?

这合理吗?这可太不合理了。

关于“合不合理”的讨论其实无关于“助贷API模式该不该砍掉”,监管想要“斩首”助贷API的传言早就有了,市场甚至多少都有预期,这事儿金监局理论上能定,真想砍可以单独出个文砍。

但如果通过营销9号文砍,那真正不合理的点会是:“助贷API模式”因为第5条被斩首了,其他的小兄弟们怎么办?

这些小兄弟至少包括:支付、银行存款、公募基金、运费险、证券交易等等。

就给大家说个小小的冷知识吧,你在手机上能操作到的绝大多数上面这些产品,几乎全都没有什么“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的环节。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你是不是在疑惑,支付宝不就是在自营平台上开户的吗?

冷知识+1,其实不是的,支付宝APP的运营主体叫做“支付宝杭州”,是个科技实体,支付宝的支付持牌主体叫做“支付宝中国”(2025年9月更名为“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它没有自己的APP,从来都是在“科技实体-支付宝杭州”运营的APP上开户的。

类似地,我们在电商平台和航旅平台上购物买个碎屏险/运费险/人身意外险,跳转过吗?别说跳转了,能做到不要给咱们默认勾选上就谢天谢地了。

还有我们茫茫多的炒股软件,你开户的时候跳转到证券公司的APP里去了吗?也没有吧!

对吧,是不是都是同一个事儿。

那如果助贷API模式不能做了,那这些也就只能乖乖跟着改了。

支付宝得再搞另外一个APP、电商平台买碎屏险得去保险公司的APP、开证券账户也得再去下载一个证券公司的APP…

06 那咋整

真会这么荒诞吗?我们觉得大概率是不太会的。

还是我们前面说的,想靠一个文、一句话,试图去统一盘根错节生长了十余年的线上金融监管规则,是很艰难也很无力的。

当阻力实实在在地出现了之后,总得有某个环节松动,铺出一个合理的台阶。这些台阶至少可能会是:

思路一:咬咬文嚼嚼字。回到第五条的句式上进行深入分析,它的句式是“互联网平台AAA的,应当BBB,不得CCC”。那么我们就把它解释成一个if-then的句式。

也就是说,如果互联网平台“确实需要提供跳转链接”,那么应当去金融机构的自营平台,而不是第三方的平台。如果这么解释,包括助贷在内,还有支付、证券和货币基金等等,都可以被解释为“现行法下尚未要求必须通过‘跳转链接’开展业务”的金融产品,自然就不适用这条。

思路二:“自营平台”的概念缓和下。既然整改这么难,那就干脆统一一个宽容友好的自营平台的定义吧,只要是数据权属和最终管理权归属于金融机构的页面,就算作自营平台吧,这样的话,只要有个比如闪现三秒的“你正在去往外部平台”的提示,这事儿也就解决了,用户的观感也就和原来差不多了,也就意味着“代运营”模式可以做了。

这不是我异想天开的,冷知识再+1,其实在现行的金融监管规定下,不同金融产品对于“自营平台”的定义本来就不一样。就拿“小程序”举个例子,银行理财的视角下,小程序不是自营平台,但是保险、基金领域,小程序一般就已经是自营平台了;或者

思路三:各家继续管各家。既然产品的实际情况不一样、风险不一样、既往的监管思路和监管边界不一样,那就还是各家管各家吧,金监、人行、证监各自再出各自的细则,美其名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那也就自洽了,但也意味着营销9号文也就被架空了;或者

思路四:就拿“购买”说说事儿。实在不行就拿“购买”说事儿吧,传统意义上能“购买”的金融产品只有基金、保险、信托、期货、银行理财等等,出点窗口指导,明确下这一条只针对“能购买”的金融产品。

07 精准斩首不了一点

所以总之就是这么个事儿。

只靠营销9号文这一条,想要一发导弹无伤精准斩首助贷API模式那是斩不了的。

要么误伤一大片周围的医院和小学,把支付、银行II类户、基金、小保险、证券业务也炸个遍。

要么就意思意思差不多算了,找个折中点缓和下,很多事儿不上称没有四两重,斩首助贷API的事儿还是金监爸爸单独行动。

所以助贷还有一口气,坚持住啊铁子们!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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