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
《北京地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金规〔2026〕1号
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
为规范北京地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公平、透明、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地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机构应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协议文本及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于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配套建设工作。在配套建设完成前,各机构可采取补充披露、线下告知、弹窗提示等措施,确保信用卡业务符合本办法的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一页纸”信用卡产品信息披露表(样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2026年7月15日
北京地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地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公平、透明、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机构: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信用卡专营机构;
(二)未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信用卡专营机构,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卡业务的辖内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易得性和易解性原则。披露内容应避免使用晦涩、歧义等文字表述,不得进行诱导性表述、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披露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信用卡业务发卡环节,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以下核心产品信息:
(一)基本信息:信用卡名称、发卡机构、品牌标识及信用卡等级;
(二)利率标准与计算方式:包括消费透支日利率、年化利率和分期业务年化利率,以及利率计算规则和计算示例;
(三)费用项目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取现手续费、挂失费、境外交易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违约金等或有成本,并应以表格形式列出;
(四)信用额度:固定额度,临时额度,额度调整介绍及额度占用规则等;
(五)安全用卡与风险提示:包括密码保管安全提示、紧急联络和交易信息传递方式,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提示等;
(六)催收机构信息:包括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七)其他:咨询、投诉受理渠道,信用卡章程、客户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合同(协议)的查询渠道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印制各类营销宣传材料、发布广告或推销过程中,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宣传卡片权益时,应提供查询路径,内容包括活动有效期、参与条件、积分累积与兑换等规则及限制;
(二)营销分期业务须突出展示折算年化利率;
(三)不得对信用卡产品、服务或权益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夸大或片面宣传。
第六条在信用卡使用周期内,商业银行应及时披露以下变动信息:
(一)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尤其是涉及增加用卡成本、减少或限制用卡权益的事项,应至少在生效日前45天以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并赋予其在一定期限内选择终止相关服务且无需支付额外费用的权利;如涉及国家政策、监管政策等要求,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二)信用额度发生调整的,应及时通知;
(三)转让不良贷款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公告,并通过客户预留联系方式“点对点”告知;
(四)发生可能对消费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系统升级、服务暂停、合同条款变更等事件的,应提前公告。
第七条月度对账单除账单日、交易日及交易明细外,应清晰列示:
(一)本期新增利息、各项费用明细及金额,以及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息费计收标准;
(二)持卡人未全额还款的,应使用显著方式展示产生利息的提示语;
(三)还款提示及逾期后果警示,推荐最低还款方式的应同时提示所产生的利息及计算规则。
第三章披露方式与渠道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至少通过一种易于消费者获取和保存的渠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网点:在明显位置展示信用卡申请材料及产品概要文件;
(二)官方网站与移动应用程序:设立专门的信用卡信息披露专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查询便捷;
(三)对账单:提供纸质或电子对账单;
(四)短信、官方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或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渠道,用于重要动态公示。
第九条对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核心产品信息,特别是利率、费用、风险提示等,应在申请过程中予以显著提示,明确认可同意的方式。在电子渠道办理申请业务的应设置强制阅读环节,确保消费者在提交申请前已充分知悉。
第十条为进一步明确本办法相关要求,本办法后附《“一页纸”信用卡产品信息披露表(样例)》,商业银行应在电子渠道办卡环节予以披露,具体展示方式可参照样例,并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设置。
第四章内控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信用卡业务全流程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将信息披露合规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与监督。对因信息披露不当引发的投诉纠纷,应开展溯源治理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营销推广、催收等合作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北京金融监管局依法对辖内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于未落实本办法相关要求的机构,北京金融监管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展开全文
- 移动支付网 | 2026/7/29 9:12:14
- 移动支付网 | 2026/7/27 11:17:27
- 移动支付网 | 2026/7/6 10:34:03
- 移动支付网 | 2026/7/6 8:37:09
- 移动支付网 | 2026/7/3 9:07:56
- 移动支付网 | 2026/6/10 9:00:54
- 移动支付网 | 2026/5/18 10:10:33
- 移动支付网 | 2026/4/30 11:23:10
- 移动支付网 | 2026/4/30 10:05:21
- 移动支付网 | 2026/4/28 9:25:19
- 移动支付网 | 2026/7/24 17:53:51
- 移动支付网 | 2026/7/24 9:50:43
- 移动支付网 | 2026/7/24 9:41:48
- 移动支付网 | 2026/7/23 15:57:32
- 移动支付网 | 2026/7/21 16:59: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