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公司相继被查,折射出哪些重要信号?
2019/9/29 9:28:08

近期,关于大数据公司接连被调查的问题再次发酵,金融整治已经“入木三分”。值得一提的是,几个行业热点和新闻,虽然表面上看似没有联系,但是从金融业务的角度出发,却暗含了多重的信号。

从政策表象上来看,网贷逃废债人群未来将要上征信、信用卡业务收紧、浙江监管全面整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大数据公司、贷款超市被查……这一切都是有内在联系的。

昨天,人民银行相关领导也表示:人民银行将多措并举推动金融科技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监管,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划定刚性法律底线,设置柔性管理边界;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严防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篡改和滥用,平衡好金融服务便捷和安全的关系;加强监管科技应用,防范新技术应用的风险。

从监管的表态中可以明显看出,虽然鼓励金融科技的发展,但是金融科技的发展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尤其是对强化个人信息、滥用、泄露个人信息,要严防死守。说到底,金融科技的发展、数据的应用,应该建立在个人隐私保护上,金融科技是工具,不能当做“商品”来买卖。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近日多家城商行、农商行暂停了大数据风控合作业务。而一家智能大数据风控机构负责人透露,近期,多家涉及爬虫技术的大数据风控机构被调查。大数据风控平台遭遇的风波,进一步波及到助贷机构。同时一家助贷机构负责人坦言,由于流量成本居高不下,助贷领域的导流业务已入不敷出。

牵一发而动全身。

大数据风控行业是否已经进入“黄昏”?在金融风险整治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大数据、金融科技应当如何的发展?未来,依托网络来进行的现金贷、助贷业务又将何去何从?通过以上的信息,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今日之“祸”并非偶然

2017年12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发。在这份对“现金贷”、“助贷”的监管政策中曾经提到: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监管虽然没明确说,“谨慎”二词也是表达了一个潜在的含义,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小心点”。起码,监管没说鼓励使用大数据风控。

我在17年解读文章《敲黑板、划重点,现金贷监管会产生哪些影响?》中也说到过,“这份监管文件也提到了: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这就意味着“大数据风控”未来是否也会被严管?两周前一行三会限制了“智能投顾”的发展,现在又对大数据风控提出了“谨慎使用”的态度。看来,金融科技、数字科技的未来还是有一段路要走。”

当时也是恰逢“资管新规”意见稿发出,对于数据风控、智能投顾这类的“金融科技”产品,监管都给出了“谨慎使用”的意见。如今,我们再回过头来去看这个政策,其实监管已经含蓄的表达了其中的风险。但是,行业里的依托互联网进行借贷的公司,并没有注意到是“谨慎使用”,反而大规模使用。

提供这项服务的“大数据公司”看到了商机,却忽视了政策提示的风险,从而导致了今天风险的暴露。

二、同出一源,同坐一船

从业务上来看,大数据风控公司和网络贷款类公司是坐在同一条船上。此前,金融整治不断深化,监管机构和公安部门在今年开展联合行动,对“套路贷”进行严厉打击。尤其是今年315晚会集中曝光了一批“线上借款公司”,这些所谓的“贷款超市”、“借款APP”,或多或少都存在“套路贷”、“高利贷”。

大数据风控能够给线上借款平台解决的就是“异地风控”问题。所以,大数据风控公司深深的绑定在了线上贷款企业身上。如果贷款企业出现问题,踩红线、违法违规,一旦遭到监管或者警方的调查,大数据公司向其提供数据源、提供风控服务,其实是掌握了整个借贷流程中借款人的核心信息。

目前的网络贷款公司从业务模式上可以分为:P2P、助贷、现金贷、消费金融。其中,消费金融类大多都是持牌机构,并且有一定的“消费品”、“场景化”作支撑。同理,助贷公司也具备一定的“场景”,对消费品进行分期付款。然而,不同的是,助贷公司的本身资质参差不齐,有的具备独立数据、独立风控,有的风控和数据并非是自己的,而是借助其他第三方来完成。

三、服务于类金融的第三方或将被“严管”

不管是之前的支付行业,还是如今的大数据行业,都进入了整治、整顿、收紧的状态。这二者之虽然提供的业务形式不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对类金融机构(网络贷款)提供技术支持。

在此之前,支付公司因为接入“套路贷”、“高炮”平台,并且为其提供“委托划扣协议”,导致借款人在无授权、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强行划扣”,这种行为不仅仅违背了相应的金融条款、政策法规,侵害借款人应有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所以,支付整治完后,又牵扯到了大数据风控公司,那些违法借贷的“左膀右臂”将被砍断。未来,服务于类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或将被“严管”。

拿私募基金来举例。一般来讲,证券私募类也有“委托”业务,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估值核算”、“PB数据”。证券公司在其中扮演的是一个“第三方”角色(那两方为投资者、私募基金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私募基金在产品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应的委托外包方资质。也就是说,我的第三方是谁、提供了哪些服务、进行了哪些业务,都要向监管报备,并且向监管提交相应的协议。并且,相关证券公司也必须具备相应的“委托管理”、“托管”资质。

从这个例子中不难看出,类金融的委托业务,应在监管的进行下完成。目前的大数据风控公司、支付公司,虽然有的持有一定的牌照,但是委托业务并不在监管监督范围之列,其委托模式、运作方式、产生什么样的服务,也不在监管控制之列。

然而,这一问题又引出来大数据公司另外一个问题:归根到底,是业务模式的问题,你到底是一家什么公司?

四、你说你是金融科技,你科技在哪儿

行业发展态势看,目前的大数据公司或者说金融科技公司有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只是提供数据支持不参与金融业务,本身不经营金融产品。从表面来看,符合央行对在金融科技规划纲要的定义。然而,如果只是提供数据,输出的只是点,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科技产品,也没有打通被服务人的业务条线。

第二、数据公司,本身对外提供大数据、风控支持,旗下也有自己的金融产品。大家可以理解为开烧锅酿酒,自己喝着还往外卖着。给人一种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感觉,你说他是金融科技吧,确实有一定技术;你说他不是金融科技吧,也对,自己还对外放款,干着借贷业务。

第三、以消费金融、助贷或者线上放款为主营业务模式,本身有用自己的技术和大数据风控。这类公司基本上是P2P或者网贷平台转型后,衍生出来的“金融科技模式”。目前,这种“金融科技”尚处在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生态,也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科技产品和成熟的技术。

这样分析一下大家都应该清楚了。那么,现在风险最大的就是第一种完全提供数据的公司。虽然本身并没有涉及到金融业务本身,但是服务方如何涉及到了违法违规放贷,同样作为数据提供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弄清楚这个问题,接下来的问题将会迎刃而解。现在的金融科技公司确实“鱼龙混杂”,但看名称就能看得出来,有的叫“科技公司”、“数科公司”、“金科公司”。根据央行金融科技规划纲要来看,只要你存在放贷业务,你怎么说也不是一家金融科技公司。当然,不否认你有金融科技,但是只限于你业务层面有,主营并不是金融科技。

所以,还请大家清楚,有些公司虽然改名叫金融科技、数科,但是依然从事着线上放贷业务,这根本不跟金融科技沾边。

综上所述,金融科技的发展虽然在起步阶段,监管也表达了鼓励金融科技的发展,但是要在法律法规下良性发展。虽然已经出台相关的规划和布局,但是金融科技的具体政策也要不断细化。

五、金融科技政策应细化

监管部门已经汲取了互金行业的发展的“教训”,在源头上开始规范金融科技的发展。从监管释放出的信号来看,金融科技的细则也将会落地。那么,不管是大数据风控还是数据提供方还有助贷、消费金融,如何去界定?如何让金融科技变得更清晰,是监管部门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金融科技的发展,能够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发生。但是,现阶段很多“假借”金融科技之名的公司却在让风险加大。随着金融政策的不断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的逐渐加强,冥冥之中,大数据风控公司已经从神坛跌落,黄昏将至,深秋已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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