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113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联浙江分公司:

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办法》是我省首个系统性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文件,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各银行机构、银联分公司以及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办法》,切实加以贯彻落实。各银行机构、银联分公司以及外包服务机构要认真对照《办法》的规定,对相关的银行卡收单业务制度、规程等进行全面梳理,与《办法》相冲突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完善。

二、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

(一)要加强收单账户的管理。对新发展的以个人结算账户为收单账户的商户,收单机构一律不得开通其信用卡受理功能。对以个人结算账户为收单账户且已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的存量商户,收单机构应排出整改时间表,最迟于2010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对采用直联模式的存量商户,银联分公司应采取多种措施,从技术上保障关闭信用卡受理功能。

(二)要加强POS机的管理。从今年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的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中,暴露出当前我省相关单位在POS机管理上存在着许多不足。为此,各收单机构要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对所有POS机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检查。重点对特约商户使用POS机情况开展一次现场检查,要落实部门和责任人,跟踪每一台POS机的去向,防止POS机移机使用、借用、租用等情况发生。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指导、督促辖内收单机构按规定开展专项清理检查。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收单机构要在10月底前完成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三)要组织特约商户的业务培训。各收单机构要组织对特约商户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及时向特约商户告知《办法》的主要精神以及特约商户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三、鉴于非银行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资质问题尚未明确,目前浙江省内的收单机构仅限于银行机构。同时,鉴于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曾经从事收单业务的历史事实,该公司在2008年底前发展的存量特约商户管理模式暂维持现状。

四、已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外包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应按《办法》的规定于2010年6月15日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将对符合规定的非金融机构出具备案回执。自2010年7月1日起,未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的非金融机构不得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外包服务。

五、采用间联模式开展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应于2010年6月底前将存量间联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户清单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银联分公司备案。从2010年7月起,按月将新发展的间联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户清单提交银联分公司备案。银联分公司应按规定开展间联商户备案审核。

六、各收单机构可参照《银行卡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附件2)和《银行卡特约商户入网登记表》(附件3)样式自行设计相关的表式,但自行设计的表式记载的要素必须包括参考表式所记载的商户信息要素。

七、对按照《办法》规定须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风险商户相关信息,收单机构应及时报送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办法》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联系人:刘占稳、吴一颖,联系电话:0571-87686506、87686510。

附件:1.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银行卡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参考样式)

3.银行卡特约商户入网登记表(参考样式)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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