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宝安区政府)双方联动全面提升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水平,以更大力度推动跨境电商稳规模、优结构、提品质、强生态,打造跨境电商和直播产业集聚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电子商务产业生态
(一)积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实际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要求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或者引领作用的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予以约定。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年度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年度奖励增加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用好双“15%”税收优惠。对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四)支持电商平台发展壮大。对面向消费者的年度交易额不少于100亿元,或面向企业的年度交易额不少于300亿元的电商交易平台企业,按照交易额的0.0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五)鼓励企业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培育自主品牌,做强自有渠道,积累自有用户群体,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对独立站项目的年度交易额达3亿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年度交易额每增加1亿元,年度奖励增加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
(六)打造跨境电商集聚发展园区。支持利用前海合作区、宝安区产业载体建设跨境电商园区,对运营跨境电商园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年交易额分别不少于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奖励。每个园区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最高按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年的租金补贴,连续补贴3年,具体按照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办公用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执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购置位于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内的办公类物业用房,根据物业面积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七)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参与国家和广东省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参与国家级、省级基地评估或评定,被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参与国家和广东省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家、省示范企业评选或认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发展。在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开展跨境电商“9610”“9710”“9810”出口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物流、报关、退税、保险、支付、融资等,年度订单量超过5000万单的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按每个订单0.02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十)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拓展跨境电商业务。
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及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主体,上一年度平台入驻客户累计线上交易额达20亿美元,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线上交易额每增加10亿美元,年度奖励增加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鼓励取得境外收单资质和支付牌照的香港支付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跨境支付技术服务主体。上一年度技术服务收入累计达5000万元以上,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技术服务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年度奖励增加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一)鼓励在跨境电商场景中使用数字人民币。积极拓展数字人民币在跨境电商中的应用场景,提升数字人民币的持有量和使用率。对于在跨境电商支付场景中使用数字人民币的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境外收单服务的金融科技服务公司,交易额每满5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阳光化申报。在前海合作区开展跨境电商“9610”“9710”“9810”等业务的电商企业,新纳入深圳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三)培育AEO高级认证企业。
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实际经营并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且在有效期内的,额外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
对在宝安区(含前海合作区宝安片区)实际经营且首次获批海关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四上”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复评通过AEO高级认证的“四上”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大力发展直播电商产业
(十四)加快建设直播电商基地。对在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建设并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直播电商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且直播间数量分别超过30间、60间、90间,分别给予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资金奖励。每个园区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最高按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年的租金补贴,连续补贴3年,具体按照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办公用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执行。鼓励直播电商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购置位于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内的办公类物业用房,根据物业面积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十五)支持直播电商企业拓展业务规模。对纳入前海合作区、宝安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年度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年度资金奖励增加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十六)培育直播运营服务商。对在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实际经营的运营服务商,签约主播不少于10人,且服务企业或品牌不少于5个,年直播带货销售额(扣除退货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直播带货销售额(扣除退货金额)的0.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七)推动企业直播应用。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商通过直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纳入前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建设直播产品供应链选品中心。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建立完备的集货体系,对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服务、管理、营销全流程,形成特色品牌产品供应链选品中心的项目,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00万元。对直播电商企业在直播电商平台建设品牌特色馆或新型产业带,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十九)鼓励港澳直播人才集聚前海。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港澳直播人才,每人每月最高补贴5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2021年7月1日后录用符合规定的港澳直播人才用人单位给予补贴,每新录用1名港澳直播人才补贴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二十)营造电商发展良好氛围。鼓励行业协会、电商企业及MCN机构等在前海合作区和宝安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直播电商博览会、高峰论坛会议、年度直播带货大赛等)。举办上述活动需在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或宝安区行业主管部门事前报备。对于参加企业达到100家以上且与会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电商主题活动、会议和大赛等的举办方,按场租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场最高补贴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40万元。
四、夯实电商发展基础
(二十一)支持深圳机场提升跨境电商货物服务能力。支持深圳机场拓展跨境电商货物航空运输范围,提升全货机服务覆盖范围和客机腹舱带货能力。鼓励航空公司拓展跨境电商空运专线。支持深圳机场扩建物流基础设施,协调民航主管部门持续创新优化跨境电商货物服务流程,提升跨境电商货物服务能力。
(二十二)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对在前海合作区及宝安区内经海关批准的新设立的跨境电商监管场站,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十三)支持建设机场货运前置安检中心。对在前海综合保税区、机场保税物流中心内新设立香港、深圳机场安检中心,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大型跨境电商平台或企业,支持以关地合作的方式建立前置监管仓,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和监管水平。
(二十四)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海外仓建设。对被广东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且在海关及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海外仓备案登记的主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每个企业申报资助项目的公共海外仓数量不超过2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五、提升电子商务服务水平
(二十五)构建惠企服务体系。建立电子商务总部企业服务专员队伍,实行“一企一专员”沟通机制。支持推动电子商务总部企业纳入市、宝安区、前海管理局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名录。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政务“绿色通道”便利,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管理人员及相关人才提供子女入学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
(二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多元化跨境电商贸易融资方式,加大对贸易背景真实可靠、信用记录良好的跨境电商企业投资融资和信用贷款支持力度。鼓励中小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对接资本市场。加强对跨境电商企业的上市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二十七)鼓励服务跨境电商的金融改革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基于真实贸易背景通过改革创新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支付服务。
(二十八)推动优化税收政策环境。协调税务部门优化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流程,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出口退税便利化措施,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或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推动深圳税务局在前海落实跨境电商税收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税务合规指引,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涉税辅导。
(二十九)探索跨境电商阳光化应用场景。在深圳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建设中拓展跨境电商阳光化业务板块,探索跨境数据互联、单证互认、监管互助,实现备案、通关、收汇、纳税全链路阳光化,着力提升合规发展水平,夯实规范健康发展基础。
(三十)加强专业化人才引育。加大跨境电商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鼓励培训机构开设跨境电商培训班,推动高校、研究机构、商协会、企业多方联动开展合作办学和经验交流。鼓励MCN机构培养精通语言、了解国外消费理念及文化的跨境电商或直播综合型人才。
六、附则
(三十一)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年度已享受深圳市同类扶持的企业,原则上可以与前海政策叠加享受,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一企业主体享受该措施财政奖补的,合计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且奖补金额受当年前海管理局、宝安区政府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限制。
(三十二)本措施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
(三十三)宝安区(除前海合作区宝安片区外)的企业按照本政策执行,适用本政策除第(三)(十)(十一)(十九)以外的条款,相关奖补资金由宝安区政府承担。
(三十四)本措施的操作指南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宝安区政府另行发布,本措施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措施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三十六)本措施自2024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2〕8号)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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