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两起银行卡盗刷案件判决迥异 具体原因大不同
2017/2/14 9:09:12

在张先生被盗刷案中:他人使用的是伪卡刷卡交易,而银行没有识别出伪卡,所以银行要承担主要责任;

在黄先生被盗刷案中:整个过程是通过虚拟卡进行的,并没有通过本卡或伪卡,持卡人黄先生也无证据证明银行有过错,所以银行不用承担责任。

新津法院前不久就审理了两起“银行卡盗刷案”。不过,判决结果却大不一样。张先生被盗刷案中,张先生身在成都,其银行卡在菲律宾通过伪卡被盗刷8万多元,法院判银行承担七成责任;而另一起盗刷案中,黄先生身在吉林,其银行卡在上海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账5万,法院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

都是盗刷案,为何判决结果不一样。为此,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新津法院的黄林法官。黄林法官指出,在张先生被盗刷案中,他人使用的是伪卡刷卡交易,银行没识别出伪卡,所以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在黄先生被盗刷案中,整个过程都是通过虚拟卡进行的,并没通过本卡或伪卡,黄先生也无证据证明银行有过错,所以法院判银行不用承担责任。

伪卡盗刷

银行未识别伪卡担责七成

张先生称,2014年,他在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设置密码,并开通了短信通知服务。

去年7月19日,他的这张卡在菲律宾先后发生消费、取现10次,产生交易金额82262.09元,并被扣手续费189.59元,合计82451.68元。

张先生收到交易短信后,立即向新津县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报案,警方立案受理。为证明卡在身上,张先生还向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存入100元后取出。

新津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农业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保障张先生的存款安全,交易时有义务审核借记卡的真伪。因其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张先生的卡内信息被复制,被他人使用伪卡在境外盗取、盗刷,银行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银行卡在消费时不仅需要银行卡,还需要有效的密码才能完成。因密码是由张先生设置并保管,本案中,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有泄露密码的过错,因而张先生应承担泄露密码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农业银行新津支行承担70%的责任。

近日,新津法院判决农业银行新津支行赔偿张先生57716.18元及利息。目前,农业银行已支付这笔钱。

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

法院判银行不担责

新津法院去年还审结了另一起银行卡“盗刷”案。在此案中,黄先生自称被盗刷5万元却没得到法院支持。

2015年5月13日凌晨3时53分,黄先生收到农业银行新津支行的短信提示,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账户通过上海邮储银行经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5万元到名为姚某的农行卡上。

当天早晨7时后,黄先生到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了剩余存款,不久便报案。

法院还查明,黄先生被“盗刷”5万元的交易类型为一般转账转出,卡介质为虚拟卡,该笔交易并非通过本卡或复制卡进行的刷卡交易。在其银行卡被“盗刷”前5个月时间内,黄先生使用网银、支付宝、天天理财等方式转账、消费、转存等交易超过70余次,其中使用最多的是支付宝支付。

法院认为,黄先生用卡较为频繁,按常理,银行卡账号、交易密码及短信验证码只有黄先生知晓。同时,该案中,黄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通过复制卡进行刷卡支付的,综上应认定,黄先生未对其银行卡重要信息尽到应有的谨慎、保密的保管义务,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故法院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黄先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为何判决不同?

法官:银行有过错则要担责

新津法院民庭法官黄林法官指出,银行卡被盗刷了,责任由谁承担。首先肯定应该由盗刷者承担,如果不能侦破,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则要看银行和储户谁有过错。

黄林解释,这两起案件最不同的地方是,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刷是通过伪卡进行的,而黄先生银行卡里的钱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的。张先生案中,银行没有尽到保障义务所以要承担责任,而在黄先生案中,黄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有过错,所以银行不用担责,故新津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黄林提醒,在东南亚部分国家旅游时尽量少刷卡,特别是在一些小商户刷卡,即使刷卡也要刷芯片卡,因其具有很强的抗攻击能力,而磁条卡容易复制遭盗刷。一旦发生盗刷,要及时报警。还要及时向银行挂失或冻结银行卡,避免进一步损失。最重要的是证明真卡在你手上,你可以到银行营业网点办业务,也可在ATM机存取小额资金,并打印好业务凭条。若遭遇他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盗取”,要及时联系客服要求暂停或撤回相关交易指令。平时在使用网络转账或消费时,还要注意网络安全,防止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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