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号文解读 罗勇:条码支付迎来规范发展新时代
2017/12/29 19:51:46

作者:罗勇 民生银行网络金融部、直销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近年来,伴随着大型商超、社区便利店、电影院、餐饮百货、个体商贩等商户支持支付宝、微信客户手机扫码支付,以静态二维码、动态条型码为识别介质的新型移动支付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鼓励金”等层出不穷的营销活动中切实体验到非现金支付的便利与实惠。与之共生的是网络支付诈骗也逐步呈现从PC端向手机端扩散的趋势,犯罪手段从早期的网站钓鱼、病毒植入转向手机木马、SIM复制、伪基站、微信及QQ社交团伙作案,条码支付作为移动支付主流形式也成为犯罪份子企图开展交易诈骗的手段。

近日,央行出台《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对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进行了全面系统规范,旨在促使条码支付业务健康发展的同时,保障条码支付的安全性,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免受交易诈骗损害而保驾护航。

一、秉承持牌经营之正道,明确合格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主体条件。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明确规定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央行明确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的,应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开展,即条码支付跨行交易应当通过人行跨行清算系统、银联、网联等合格清算机构处理,这一规定延续了人行近期下发的281号文精神,再次彰显了央行遏制支付服务市场乱象,整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决心。未来,回归持牌开办、正道经营将成为条码支付的主基调。

二、为百姓计,保障支付安全,兼顾支付便利。

目前身边不少的商铺店面还在沿用静态二维码,通过印刷成品布放的二维码属于静态码,此类条码存在受扫码时光线影响、易磨损、易被非法替换、易篡改等天然缺陷,因此,央行充分考虑到小额支付便利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将通过静态收款码开展条码收单服务的风险防范能力划分为D级,同一客户银行或支付机构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

同时,为有效提升客户条码支付便利,央行从分级额度的等级限额指引中,为更高限额的支付提供指导,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交易认证能力,向A、B、C级靠拢,在增加技术手段保障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客户支付体验。

三、支持小微商户结算与防控套现风险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据2016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死亡率依旧高企,存活5年以上的企业不到7%,十年以上的企业不到2%,家族企业比例超80%。在此严峻形势下,扶植小微企业发展,既有赖于良好的政策与商业环境支持,也需要为其提供便利、经济、规范的支付结算工作,因此央行出台的条码支付新规指出,对于依法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收单机构要遵循KYC原则,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提供支付服务。根据商户生命周期,为防范小微商户不当套现,条码支付新规规定了以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入网的所有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计和月累计分别不得超过1000元、10000元。基于此规则,央行要求提供条码收单的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此类小微商户的风险控制,并给予系统性规则防范,切实确保在同一收单机构下杜绝大额套现敞口。

四、管控收单外包管理职责,杜绝不正当价格竞争。

纵观市场现状,条码支付的快速普及离不开第四方服务商与代理商的参与。在收单业务风险管理上,具备渠道资源与技术聚合服务能力的四方服务商的规范管理将直接影响“客户敏感信息保护、商户注册实名制、业务经营真实性”等核心管控要求。

条码支付新规援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要求收单机构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机构,严格外包业务合作与管理,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密钥、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差错及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机构办理,并严令杜绝外包机构接触敏感信息,不得开展大商户二清。

同时,新规为避免市场参与主体间的恶性竞争,明确提出参与条码支付的服务主体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市场倾销,不得通过交叉补贴的方式开展不正当市场竞争。

2017年底,央行陆续出台支付领域监管政策,充分体现了金融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旨。条码支付作为移动支付的新方向、新形式,作为收单服务参与者的新战场,为保障市场秩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央行出台条码支付新规可谓及时而又用心良苦。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科技的不断融合,或许会出现更多类似条码支付的新型支付形式,这一规范的颁发,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与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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