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代理商虚构交易300万,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
2019/6/26 10:21:26

2019年6月23日,通辽市科左中旗公安局经侦大队发现,科左中旗宝龙山镇人田某利用销售终端机(POS机)虚构交易。

经侦大队针对此条线索立即派出精干警力前往宝龙山镇调查取证,经民警多方调查,确定了田某从事代理销售POS机业务,利用POS机专门从事虚构交易、信用卡代还、套-现业务,“客户”每套出一笔现金,田某即可按照刷卡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涉案金额高达300万元,田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

抓获嫌疑人田某后,共查获作案工具POS机3部、手机2台、银行卡28张、票据千余张。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田某对非法经营的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田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信用卡套现风险巨大

POS机套现实质上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擅自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改变为现金贷款,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资信状况和信用卡资金用途。

POS机套现已成为银行卡犯罪金额最高的一种犯罪形式并逐年递增。这既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风险,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影响社会稳定。

信用卡套现指的是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取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近年来,为了更好的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多次修改信用卡犯罪有关法律适用。

非法从事支付业务将被严惩

今年初,“两高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三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

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此外,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另外,根据修订后《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

2、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支付圈建议,持卡人应该正常使用信用卡,银行对信用卡刷卡数据有一套监控系统,一旦被银行发现使用信用卡套现,除了封卡,也很可能因为逾期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对以后的贷款和其他金融消费产生影响。

更重要的是,如果利用套现中介公司等代理机构进行套现,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潜在风险。

同时提醒,支付行业代理商合规展业,远离非法信用卡代还等业务,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因小失大,招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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