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体系发展与监管体系分析综述
晓梦移动支付网2020/5/7 19:21:50

随着我国近十年的经济贸易活动日趋频繁,经济迅速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浪潮双重交织下,迎来了账户体系的蓬勃发展,从早期的银行存折逐步升级为银行卡,并通过个人结算账户衍生出来的各类金融账户,满足我国大众的金融理财、投资、信贷等的各类金融诉求。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支付体系也孕育而生,派生出了支付账户体系,也称为虚拟账户体系,从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我国原有银行结算账户的体系范畴。由于其支付账户体系的灵活性,进而通过注册、收购金融牌照,实现了支付账户体系的金融业务的延展,逐步形成了非常庞大的金融帝国,使得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逐步出现脱媒现象。

为了进一步提高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频度和易用性,2015年起人民银行紧急发文大力推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和支付账户体系的冲击,取消了银行账户面对面开立的限制,使得银行电子账户的使用逐步进入人民群众的生活中。但由于支付账户体系和银行结算账户体系的功能越来越趋同,而支付账户体系相比银行结算账户体系的监管体系较为宽松,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电子账户的推广与运用。

笔者通过对我国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管理办法和支付账户的管理办法做进一步的详细阐述和分析:

一、个人结算账户体系

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于2003年4月10日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结算账户监管体系的形成。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引用的我国法律体系,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定义特征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也就说明了银行结算账户为我国法定的资金收付结算,即具有法定效力。在2003年后,我国金融业务也面临快速发展,传统的银行存取款业务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资金管理要求,银保监会(原银监会)相继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基于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衍生的信贷账户、理财账户、证券托管账户、基金账户等管理体系,明确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原卡进出等限制,形成了有效的资金追溯,构建起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框架,并为我国的反洗钱、经济犯罪侦查等提供了有效工具。

自2010年起我国正式确认发展非金融机构(银行机构)的支付服务体系——支付机构,并发布与之配套《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定位支付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即支付机构从事资金转移的中介服务而无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但随着支付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需要,支付机构进而形成了虚拟支付账户体系,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支付账户管理办法)并正式确认了支付账户的合法性,支付账户管理办法中将支付账户定位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同时人民银行为了应对支付账户体系对银行账户体系的冲击,紧急配套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通过推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利用银行电子账户的易用性提升银行账户的泛用性。

但由于支付账户管理办法对于支付账户的定位与银行结算账户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基本一致,间接打破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唯一法定地位。由于电子薄记是资金收费结算的基础,因此给予了支付账户巨大的发展空间,类比银行结算账户体系,逐步通过收购基金销售牌照、小额贷款牌照、保险经纪牌照等,将支付账户体系的金融服务做了极大的扩展。同时又由于支付账户体系其自身金融资金结算服务限制在支付账户管理办法中并未做较为严谨的限制,仅提到了“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使得实际支付账户在该领域存在较大的监管盲区。

目前市场上例如支付宝支付账户体系,已经通过蚂蚁财富(基金销售、理财投资)、花呗(消费分期)、借呗(现金贷)、发呗(代发工资)形成自封闭的结算体系,与传统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基本无异,甚至可以通过叠加银行II、III类账户体系,形成以支付账户为主的超级账户体系。而我国正在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境外机构如果争相效仿支付宝的账户体系结构,从而通过资本运作进一步瓦解和破坏我国的账户结算金融体系,将对我国金融系统稳定造成极大的冲击。

因此基于目前支付账户体系的现状,结合支付账户内余额为定位为“客户预付资金”性质的话,建议监管机构进一步扩充对于支付账户资金入金的场景限制,例如不允许非绑定银行账户(包含各类金融账户)向支付账户资金入金,可以极大程度上约束了支付账户的资金收付的结算体系,而更加强调支付账户支付体系,与原本监管办法的定位初衷相吻合。

二、企业结算账户体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除针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体系做了明确外,也对单位结算账户体系做了相应的约束,并明确需要开户许可证情况下方可进行开立(目前开立许可证的限制已经逐步取消,改为开立后进行备案制),且一家商业银行仅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监管理念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在我国个人银行账户经济犯罪高发的背景下,2016年正式明确了一个自然人只允许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银行I类账户和在一家支付机构仅允许开立一个支付III类户,通过对账户数量的限制和约束,以达到对结算账户体系的全面穿透监管,避免了账户过多而导致经济犯罪的经侦成本和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

出于我国反洗钱、税务稽核、公安侦查等要求,针对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资金出入做了非常详细的约束,例如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户办理;银行需审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付款依据等。单位结算账户的精细化管理,是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有效保障。

但支付账户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支付账户相比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大量管理办法的约束,显得企业支付账户的管理十分薄弱。由于企业支付账户过于灵活,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买卖企业支付账户的情况,而背后隐藏着大量的非法犯罪行为和监管套利行为,出现了例如通过支付账户发放员工工资、劳务报酬等,又例如利用企业账户的特殊性进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各家商业银行参考了企业支付账户的电子账薄体系,纷纷推出银行企业虚拟户的账户体系,将原本应在基本户内完成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隐匿于银行虚拟户体系之下,使得我国正常的账户结算监管体系出现了漏洞,同时劣币驱逐良币,进而破坏了合规经营的公平性,诱使其他商业银行进而效仿。

因此,建议监管机构针对企业支付账户和银行虚拟户体系的出现做进一步的约束和明确,避免企业支付账户和虚拟账户成为法外之地,成为违法犯罪的沃土。目前我国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经取消了开户许可证的限制,相关的资金结算管理体系完善,可满足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所需,而使用企业支付账户和银行虚拟户体系的目的和用意令人深疑。

三、结算账户体系的重要性

结算账户体系是我国个人和企业的资金收付结算的重要基础和重要载体,依托于结算账户体系而建立起的金融监管体系,犹如一张大网,将个人和企业的资金往来进行侦查和监控,及时发现潜在的资金风险和经济犯罪。而支付账户和银行虚拟账户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结算账户体系的严谨的规则体系,将一定范围的资金收付结算隐匿于监管体系之外,如同监控摄像头的视野盲区一般,一旦视野盲区变得足够大的时候,将会一定程度上使得现有的监管体系失灵。因此对于目前发展出的虚拟账户体系加强监管已经迫在眉睫,谨以此文表达对结算账户体系监管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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