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了64份刷脸支付法院文书,合同纠纷占多数
卢华秋移动支付网2020/8/10 17:58:31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截止至发稿时,共检索到64篇有关“刷脸支付”的裁判文书。分布于河南(10件)、山西(9件)、浙江(7件)、山东(7件)、广东(4件)等20个省市。

关于“刷脸支付”相关案件,具备以下这些特点。

1、以民事案件为主,作出裁判的法院以基层法院为主。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可以说,刷脸支付案件大多性质并不严重。

2、目前可检索的案件全部集中在2019、2020两年。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书/裁定书出台的时间并非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具有一定延后性。在2017年9月苹果发布iPhone X后,Face ID取代Touch ID,刷脸支付被越来越多人熟知。不过相对手机这样的“私域刷脸”,“公域刷脸支付”要来得晚一些,许多人对其第一印象始于马云在德国汉诺威消费电子展上的一次尝试。

到了2019年初,“公域刷脸支付”才算开始普及。因为在这个时间前后,支付宝、微信支付分别推出了各自的轻量级刷脸终端,并拉开了一轮布局好戏。随着刷脸支付成为越来越常见的支付方式,与之相关纠纷自然就随之而来。

3、案件关键词最多是“合同”。

当苹果支持刷脸支付后,社交媒体出现比如“小心捂脸”等不少段子,认为刷脸支付可能成为盗取资金的新方式。事实上确有其事,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就以为被害人照相为由,用刷脸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资金元转到朋友他人账户上,进而再占为己有。2019年刷脸支付案主要以通过“刷脸支付”的盗刷案为主,多为刑事案由。

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轻量级刷脸设备走红,大量服务商、代理商进入该领域,从事刷脸支付设备推广业务。在此期间,出现了一些个人与公司、公司与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这些案件梳理发现,不难发现代理费、加盟费、协作费等在刷脸支付领域是普遍的存在。几乎都是下级向上级提起的诉讼,且胜诉率颇高。2020年刷脸支付案则以“合同纠纷”为主,多为民事案由。

最近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为期一年的软件产品代理合同,由原告代理被告的软件产品,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软件服务费59800元。但因微信打击0费率等原因,原告不能从代理的软件产品的推广中获得相应的分润,故诉至法院。

被告认为合同目的是向原告提供刷脸支付设备所需的软件系统后台对接服务,由原告向商户推广使用刷脸支付设备,刷脸支付设备产生流水按照支付平台规则收取的相应手续费,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而所谓“因微信官方打击零费率,无法从代理的软件产品的推广中获得相应的分润”与事实不符。因为合同中明确了“微信支付官方是率先开放的两大行业(商超、便利店)使用自助收款设备为0费率(针对特定设备)”,表明了设备推广零费率规定是在商超、便利店两大行业。

简而言之,代理认为上级在事前“画饼”,但实际没有那么美好。最终法院虽然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软件产品代理合同》合法有效。但考虑到微信支付是非现金支付的重要方式,微信支付团队发布严厉打击通过“零费率”、“低费率”的方式拓展客户的倡议书,影响了原、被告所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支持双方合同解除,支持原告返还软件服务费用59800元的要求。

在刷脸支付推广初期,不少人对其抱有很高的期待,但这些期待也有可能来自整个行业的共同“塑造”。大家在选择合作方、签订合同前,应多方了解与对比。脑子一热,冲动进场的人多了,纠纷自然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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