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监管应找准创新与安全的平衡点
2020/8/12 9:36:22

央行曾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家注意到了,去年央行曾就第三方网络支付出台一个新办法,与这次征求意见稿基本精神一致,没有太大出入。

征求意见稿出台,表明央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重视程度已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更表明中央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更加重视。同时,选择出台意见稿,也是配合不久之前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需要,标志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应该看到,近年我国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网络投资平台,理财类手机理财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风起云涌,如火如荼,给民众带来了投资理财和金融服务方便。但同时,由于相应监管措施不到位,第三方资金支付方式不透明,出现不少资金断链和关门跑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酿造了一定金融风险隐患。为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是迫在眉睫大事,出台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监管办法亦在情理之中。

然而,一切金融监管政策出台,必须以确保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为前提,以建立公平市场竞争规则与打破金融垄断利益为核心。否则,金融监管政策就会有失偏颇,甚至有利益偏袒之嫌,会遏制金融创新,加剧不平等竞争,形成新的金融利益垄断。这次央行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在笔者看来,有三方面问题值得商榷和考虑:

首先:有遏制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嫌,会引发国内互联网金融新一轮洗牌。由于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规定的“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实质等于将原来从事互联网支付的相关企业排挤在支付大门之外,而目前我国有大约2000家P2P平台,这一规定无疑对大部分P2P网贷平台都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托管将是致命一击;如果实行“一刀切”,会对这些机构造成很大伤害,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因为,不能开立账户,意味着P2P公司无法开设资金托管,虽然可以给投资人一个虚拟账户,但个人虚拟账户一年累计投资额度最多不能超过20万元,且其投资行为要由第三方支付通过绑卡方式直接扣减个人银行里的钱先到P2P在第三方支付的一个临时归集账户,然后再划转到借款方在银行里开设的托管账户或监管账户,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了通道型支付了,意味着过去P2P业内通行的第三方托管模式就受到禁止、名存实亡了。

而且,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第三方从业机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虽对消费者财产权起到保护作用,但从互联支付角度出发,这就造成了之前互联网金融公司与支付公司开展的资金托管业务以后将会逐步向银行转移了,这对许多第三方公司雄心勃勃想建立独立账户思路也会形成极大挑战,也会成为制约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的“拦路虎”。

其次,有保护银行落后支付方式和经营利益之私,助长金融业新一轮垄断。过去,互联网支付比银行服务快捷、方便,服务成本低,第三方支付通过直联每家银行方式,使得它成了变相清算机构,方式相对方便简单。这种支付方式赢得了民众广泛称赞,并赢得了巨大发展市场。而征求意见稿第15条第1款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取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这实质上表明了非银行第三付支付机构失去了“独立的”资金划转权,一切要仰银行鼻息,使银行资金清算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目前银行之间交易则是通过央行统一清算机构进行清算,无论金额大小,都有收费规则和标准,同时还受到清算中心交易时间限制,使银行之间清算障碍较多,清算效率低。显然,征求意见稿无疑成了保护银行落后支付结算方式和经营垄断利益的又一道“护身符”,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互联网金融竞争环境,且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互联网金融创新。

再次,繁琐开户要求和严格的支付金额控制,不利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企业健康成长。原来民众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与服务,在支付宝、微信支付注册个账户程序简单,而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比较繁琐,根据央行意见稿,这些证明文件需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出具。而且,第三方支付5000元限额要求,无形中把广大消费者逼向使用网银,也会使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难以扩大,发展受到极大限制,甚至有可能会使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一种摆设。

尤其,原来通过第三方支付构建虚拟账户的方式,可以让大量投资人的钱进入虚拟账户里,然后在需要用的时候提现,而在虚拟账户里进行划转、交易、消费的时候,都属支付公司内部交易,这种不涉及银行网关交易的内部清算方式,成本很低。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意味着支付公司内部清算行为就被明确压制,使得一个投资人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就必须过银行网关交易才能完成,产生很大支付费用,增加业务成本,会使很多消费者对第三支付望而生畏,转而选择银行服务,使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受到制约。

因此,笔者认为央行《征求意见稿》还应进行大修,将其监管宗旨放在确保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均衡基点之上,并为现有银行业、网银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创造公平竞争机会,防止“厚此薄彼”倾向。基于这些考虑,央行在非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交易额度、开户对象、开户条件等方面应进行进一步放开,以消除对互联网金融过多限制,避免扼杀互联金融业创新活力现象发生,让《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成为推动金融业改革与创新的“助燃器”。

(作者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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