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办法:支付机构提供服务需向证监会备案
2020年8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下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销售办法》于2004年首次发布,曾经于2011年、2013年作过两次修订,其在规范基金销售秩序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销售办法》第三十九条显示,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受基金销售机构委托,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服务。提供基金销售支付服务的机构主要指的是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二者具备下列条件可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支付业务:
(一)制定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业务的信息系统;
(二)商业银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三)最近 3 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 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要求对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一视同仁。
此前《征求意见稿》
不过,《销售办法》对欲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依然保留了向证监会备案的要求,而商业银行则无该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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