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否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2020/10/13 15:30:10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否会“波及”持牌金融机构?当下,市场各方众说纷纭,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现了分歧。据《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近日披露的两则裁判文书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借贷及保费追偿纠纷判决里,均按年化利率24%计算利息与罚息,没有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最新要求,即“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注:2020年9月21日,1年期以上LPR为3.85%,故4倍LPR为15.4%)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规》实施之后的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案号为(2020)浙03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平安银行起诉被告洪某索要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即年化利率24%,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按照4倍LPR支付借款利率与相应罚息等(注:2020年8月20日,1年期LPR利率为3.85%,4倍LPR为15.4%)。

地方法官的解读分歧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背后对应着地方法院对于借贷利率上限界定标准的不同理解。

比如,据报道某地方法院法官认为,此前《新规》相关条款显示4倍LPR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只适用于民间借贷机构,持牌金融机构不涉及。因此他们在开展借款纠纷官司判决前,首先会明确涉案金融机构是否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再决定是否引用《新规》相关规定判决。

当然也有不少法官持有反对观点,原因是较金融借贷的市场定位而言,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足的有益补充,而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对于金融借贷较低。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不仅是持牌金融机构,地方法院法官也希望最高法能做出更为详细、明确的相关操作指引,避免各地判决、执行尺度不一致的问题,减少判决争议。

对此,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姜川在《4倍LPR时代的信用卡利率上限》(详见今日微信推送)一文中提到,

“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范围由《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为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这一利率水平相当于年化12.775%至18.25%”

“最高院不应该也不能采用4倍LPR作为信用卡利率上限。国家有关规定是由《商业银行法》限定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那么人民银行的利率上下限则是由《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设定的。在法律上,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已经由人民银行确定了,法院不得对有权机关确定的利率上限进行调整。”

市场机构有意回调利率并维持观望态度

地方法院判决案例的巨大分歧,牵动着市场机构的神经,也为其展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截至目前,不少银行信用卡机构在维持观望态度的同时,有意将信用卡分期利率调回原先的24%。毕竟4倍LPR的利率水平为机构的盈利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考虑到信用卡业务存在较长的免息期,期间银行面临资金成本压力,因此对于部分信用卡机构而言,低利率水平意味着业务规模不得不收缩,盈利可能性降低。

除了上述判决案例外,近日,金融监管部门高层在谈及消费者保护领域所存在的六类乱象时,提到“个别消费金融公司息费过高,强制搭售保险,部分客户综合融资成本超过24%,甚至接近30%”。而这句话也被业内解读为24%仍为借贷利率的上限,受此消息影响,不少机构坚定了回调借贷利率的决心。

锚地低利率诱发“融资难”困境

利率上限的界定标准关乎市场机构以及融资对象未来的经营形势,从表面上看,低利率有助于融资对象环节资金压力,但实际上,目前已有不少信用卡、城商行零售部门等持牌金融机构开始拔高信贷申请门槛,变向收缩业务规模。

现阶段,在消费信贷市场上,利率定价背后主要由风险水平等因素来决定,高利率通常意味着高风险,金融机构需要通过高利率去覆盖高风险方可盈利,而高利率也意味着市场规模小,两者呈负相关关系。当金融机构下调信贷利率上限时,必然会影响到一部分小微企业客户的信贷可获性。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毛细血管”,它们贡献了全国80%的就业,在后疫情时代,推动小微企业复工复试,有利于促进经济“达产扩能”。兼顾低利率和规模性,或意味着市场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运营力量,通过掌握详尽的财务信息、客户画像等关键要素,来挖掘适宜的客户。

目前,包括银行在内的持牌金融机构或多或少选择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开展助贷、联合贷业务,构成了运营成本的一部分,而利率上限下调,亦会传导并影响到第三方合作企业的利润空间。一家城商行零售部门业务主管透露,行内已要求助贷业务年化利率上限从原先的20%降至15.4%。此举令合作的第三方助贷机构处境艰难,不仅会压缩行业利润率,从6%降至3%。

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在调整利率上限后,多数助贷机构大幅压缩了具有风险准备金兜底的助贷业务规模,转而将大量贷款申请人“迁往”风险共担的分润模式助贷业务(即银行需承担贷款坏账风险,从而令助贷机构减轻风险准备金成本压力以提高业务回报率)。但后者的申请门槛更高,目前逾20%原先能得到贷款的小微企业主被拒之门外。

在紧缩消费信贷规模的同时,行业竞争格局亦呈现向头部机构聚拢的态势。植信投资研究院研究部主任、前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在接受彭博采访时表示,利率上限的调整可能会导致一些较弱的信贷机构退出市场,因为他们无法通过恰当地定价风险、覆盖出资成本,进而导致信贷供应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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