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这些失信行为永久公示
5月12日,发改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
《办法》明确,自然人的失信信息,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上保存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
《办法》要求,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各级信用网站上公示3年;但是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终身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永久公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
(一)被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二)被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三)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四)被罚款100万元以上的。
点击下载《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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