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元/月出租银行卡4年“洗钱”2.49亿被判刑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出租银行卡帮助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涉案资金高达2.49亿元。
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戴某某为获利,通过网络联系他人,约定每张银行卡出租费用800元/月,将本人的10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收转账。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戴某某为获取更多利益,先后介绍被告人阮某、张某某出租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收转账。
经查,戴某某本人及介绍的阮某、张某某出租的上述银行卡,流入涉嫌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2.49亿元。
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阮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戴某某介绍阮某、张某某出租银行卡并从中牟利,与阮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阮某、张某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结合三被告人的情节,依法对戴某某、阮某、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宣判后,被告人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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