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的互联互通即“互操作性”,是指数字人民币与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形式转换,以及相应保管媒介、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系统之间进行信息传输的可实现程度。在货币支付领域,虽然由国家主导的货币统一化早已盛行,但在数字经济深入发展的背景下,数个超级平台在数字支付等行业仍形成了强大的市场优势,彼此间却缺乏互联互通的原生动力,进而出现了支付“碎片化”和“闭环”的困境。例如,不同平台的用户之间无法直接跨平台转账、支付二维码难以共用,此外还出现了强迫其他经营者实施支付“二选一”、屏蔽支付链接等反竞争行为。近年来,众多国际组织以及中央银行开始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均认为互联互通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核心特征;特别是在跨境支付领域,互联互通已经成为考量是否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因素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曾表示,数字人民币不仅要实现不同指定运营机构钱包间、数字人民币钱包与银行账户间的互联互通,还要实现跨境支付场景下不同数字货币系统及其与传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间的互联互通。针对支付市场的互联互通困境,我国央行等政府部门虽然已通过支付反垄断、消费者保护、推动“一码通扫”等方式予以改善,但数字人民币能否更有效地应对互联互通困境仍有待商榷;更重要的是,法律可通过法偿性这一强制手段确保数字人民币的广泛流通,事实上形成了公权色彩浓厚的超级平台,进而引发以行政手段损害支付市场竞争的忧虑。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并未提及市场竞争,而《反垄断法》中的行政垄断规定能否适用于数字人民币发行运营仍待商榷。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各类要素自由流动的背景下,如何基于互联互通的法律定位,通过权义配置对互联互通进行有效规制,已成为构建数字人民币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数字人民币作为数字化的新型央行货币,采用了有别于传统支付的互联互通手段。就货币本体而言,一方面,数字人民币被保管于数字钱包之中,具有非持有人的不可利用性和国家信用的恒定性。虽然用户的数字钱包由商业银行开立,但数字人民币只能由其“保管”而非“存入”,未经用户同意,任何主体均无法动用钱包中的资金。由于此种状态类似于上锁的实物保管箱,数字人民币作为央行货币将恒定体现国家信用,同时不会像现金一样存入银行之后发生信用转化,从而避免了相应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表现为加密字符串,具有相对匿名性和可追踪性。“数字人民币APP”(以下简称“数币APP”)不仅可显示数字人民币的余额以及交易明细,还可显示与钱包余额对应、具有个人信息保护功能的加密字符串。仅有央行等监管部门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有权处理或追踪交易双方真实身份、交易金额等信息,因而排除了第三方主体不当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可能。
就货币发行而言,数字人民币采用了双层型发行运营模式:在批发层,央行实施全额准备金管理,即授予商业银行向用户兑换数字人民币的额度;在零售层,商业银行直接为用户提供钱包开立、资金兑换等服务。其中,该模式所依赖的信息基础设施是数字人民币登记、支付与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数币支付系统”),央行在中心化管理的前提下,与商业银行共同承担了系统验证、维护、备份等系统运营功能。在零售层,商业银行设立单独的子系统,为每一位客户保管数字人民币,对用户的具体持有情况进行登记、记录交易明细,并将此类信息传输至央行的数币支付系统;在批发层,数币支付系统汇总各家商业银行上报的交易信息,并在每家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轧差。虽然数字人民币的清结算过程与既有的银行存款转账较为相似,但数字人民币仍具有“独立系统运行”的特征,即相关支付结算不完全依赖既有的央行运营或监管的清结算系统,更不会直接受到他国支付系统或相关信息网络(如SWIFT)的影响,而是自成一个系统独立运行。在此情况下,数字人民币的互联互通便需要以数币支付系统作为资金和信息基础而展开。
基于特殊的运行机制,数字人民币具有互联互通的天然开放特性,我国央行已通过兼容不同技术手段、联结不同信息系统,在货币保管、货币类型变动、货币流动方面展开了互联互通应用。
在货币保管方面,数字人民币(钱包)与传统移动支付工具(账户)建立单向访问权限。数字人民币具有较强的“账户松耦合”特征,用户对数字钱包这一保管媒介的操作,不仅可以通过数币APP,也可以通过指定运营机构以及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APP相应界面实现。这使得在批发层与零售层之外,事实上还存在由其他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搭建的“2.5层”。2.5层机构拥有一定的数币额度兑换权限,其与指定运营机构合作,在自营APP中内设该运营机构的数字钱包页面,以便于2.5层机构的客户办理和使用该运营机构的数字钱包。
在货币类型变动方面,数字人民币的本币兑入或兑出与传统支付工具建立了适应小额匿名性的双向流动渠道,并实现与境外法定数字货币的多币种直接兑换。用户可通过选择手机银行APP或者升级钱包后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完成资金兑入,以实现银行存款向数字人民币的兑换,之后可直接将该资金转移至其他用户的钱包或在其他运营机构开立的本人钱包。此外,数字人民币还支持在特定时间、金额点将资金自动存入银行卡,以及在钱包余额不足时,通过银行卡实现自动扣款的功能,从而使数字人民币与银行存款之间快速转换。在与境外支付系统实现信息交互的前提下,数字人民币还可实现与境外法定数字货币的兑换,其典型代表是国际清算银行组织实施的“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
在货币流动方面,数字人民币可构建与特定机构之间的资金通道,并通过智能合约实现“条件支付”。一方面,数字人民币通过多种技术建立与大中小型机构的批发或零售支付通道。例如,数字钱包不仅可通过二维码建立线下支付通道,通过商户页面自动推送跳转数币APP而建立线上支付通道,还可通过“钱包快付”功能在商户页面直接建立支付通道。此外,数币支付系统还可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数据资产交易系统等商业金融系统互联,从而在批发层实现数字人民币与非货币财产的“货银对付”。另一方面,数字钱包可在红包抵扣消费、定向汇款与调控、预付资金管理等领域添加智能合约,从而发挥时间、场景、角色等条件触发的支付作用,确保其流通透明和可追踪。在智能合约支持下,数币支付系统能更有效地与既有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互,各类主体都能通过统一搭建的智能合约模板开发智能化的互联互通应用。
通过前述几类互联互通,数字人民币可以降低商户或其他收款人因支付工具不兼容而增加的资金使用成本,减少用户在多种支付工具之间切换的不便、缓释金融排斥,并更能保障收付款人的资金安全。同时,从数字人民币研发初期便推进互联互通,还可避免事后与其他支付工具再进行互联互通时的重复建设或标准不一致的窘境。域外诸多学者指出,如通过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改善互联互通,更需要考虑从“遗存”层面强调与既有传统的货币支付工具及相应支付系统、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兼容和相应的监管协调;特别是在跨境支付领域,法定数字货币在最初研发时就需要考虑国际层面的互联互通,进而避免代理行模式下的支付碎片化,以及成本高、访问受限、速度低等问题。
更重要的是,数字人民币作为数字化的法定货币,其凭借国家信用特征及相应的法律保障,可替代部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以此强化互联互通。其一,数字人民币的法偿地位使货币支付领域的互联互通更具强制约束力。法偿性不仅可以强化数字人民币的公众认可接受程度,更能进一步促使各类非现金支付提供者为了继续维持市场竞争优势,而主动创设与数字人民币实施互联互通的技术路径。其二,基于恒定的国家信用,数字人民币通过减少支付中介等方式使互联互通下的支付链条更为清晰。相较于传统非现金支付工具涉及的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单行或发卡行以及相应的各类支付系统,数字人民币通过减少涉及资金沉淀的支付中介、整合支付系统,让整个支付结算的链条更为简单、清晰、透明,减少了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其三,数字人民币支付链条的清晰化,亦减少了因支付机构破产、挪用资金而产生的资金安全风险。特别是在智能合约应用场景下,数字人民币的国家信用特征可以避免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监督主体的信用风险,而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模板的统一可进一步强化互联互通。这种优势还反映在跨境支付场景中,因为许多跨境支付并未使用央行主导的银行间支付结算,而是根据机构之间的双边协议,通过国际通信网络和代理账户进行处理。此外,数字人民币本身就是一种非现金支付工具,其在业务功能上与传统的手机支付、卡基支付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金字塔式货币分层体系下因无法及时获得央行货币所带来的资金安全风险。
作者:柯达,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经济法、金融法、货币法研究。原文刊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第128—140页。本文为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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