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作为一种常用的支付手段,可以为日常消费提供便利,但有的人从中看到了“商机”。
今年年初,江西一法院就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子,店主开店只为套现,结算资金高达千万,最终获刑。
案件显示,案胡某是一家民宿的老板,在装修时与李某相识,很快成为无话不谈的好友。2019年底,在闲聊的过程中,李某告诉胡某自己有某银行办理的商户收款码,可以免手续费套现信用卡。
胡某正想着扩建民宿,但苦于资金不足,便尝试着通过扫李某的某银行商户收款码进行了信用卡支付,李某收到钱后把钱转给了胡某。以这种方式套现了几次后,李某怂恿胡某也去某银行申请一个收款码。
在李某的帮助下,胡某办理了“青山湖区某某炒鸡店”营业执照,在某银行申请了收款码,为自己及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并从中赚取100-500元/次的好处费。
经查明,李某使用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青山湖区某某酒店”的营业执照,在某银行办理相应的账户并申请了收款码。后李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该收款码提供给自己和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7日,该收款码实施资金结算22笔,共计人民币37734359.74元。
胡某使用其在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青山湖区某某炒鸡店”营业执照,在某银行办理了相应的账号并申请了收款码。后胡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该收款码提供给自己和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4日,该收款码共实施资金结算21笔,共计人民币10481790.9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使用收款码,以虚构交易的非法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货币资金,违反了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总而言之,信用卡套现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轻则影响征信,重则面临牢狱之灾。相关法律显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节严重可判“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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