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万货款被POS机“刷丢”7年?
4月初,桃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杨某表示自己系常德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混凝土,洪某则为混凝土供应商。2017年8月,其向洪某支付货款34万元,但洪某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桃源某海鲜城的官方POS机刷卡支付这笔货款。后杨某按照洪某的指示,分两次向账户名称为“桃源某海鲜城”支付了34万元,但洪某却一直声称自己未收到货款,经查证,海鲜城的账户也确实未收到该笔款项,34万元的货款就这样神秘的“消失”了。
而洪某多次向其催款无果后,便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及公司支付34万元货款。无奈之下,杨某只能至法院起诉,要求POS收款单位返还款项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与原、被告沟通,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彭治平查明原告确系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向商户名为被告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账户转款34万元,但被告确未收到该笔款项。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积极履行审判职权,向中国银联及各相关银行调取案涉POS的商户信息及收款账户,最终发现原来是洪某暗中“捣鬼”。他将以自己个人账户申请的POS机改名“桃源县某海鲜城”,然后拿给杨某刷卡,让杨某误以为自己将钱已经转给了桃源某海鲜城,随后再以未收到货款为由,向杨某及公司追要货款。实则在杨某转款第二天,经银联结算,该笔款项就已经转入洪某的银行账户。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及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并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详细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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